知识产权判解研究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春田 编  页数:271  

内容概要

本书为知识产权判解研究2009年第二卷第二期,包括本期专论、司解评析、案例讨论、专题调研、域外裁判五个栏目。本期专论部分探讨了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案,司解评析对专利法司法解释进行点评,案例讨论对最新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进行评析,专题调研收录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调研课题,域外裁判则对国外相关裁判案例进行评析。书稿既抓住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所面临的热点和难点,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评论,可供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律师、法官参考和借鉴,也是知识产权立法、司法的一份重要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本期专论[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案]陈福利  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案的启示易健雄  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看中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金海军  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报告解析——以《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为中心司解评析孔祥俊王永昌  李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1日)蒋志培吴林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等同原则的适用张晓霞  侵权获利返还之请求权基础分析——以第三次修订《专利法》第65条为出发点蒋瑜姜庶伟  试论“使用状态参考图”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的定位王迁  论提供单纯搜索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兼评“泛亚诉百度案”一审判决祝建军  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帮助侵权的认定钟小红  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李冰青  被“合理怀疑”的公证过程——浅谈对有瑕疵的公证证据的司法认定案例讨论林洁华  古籍校释作品著作权纠纷审理实务佟姝  药品配伍检索表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沈建平、宗希乙诉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刘建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真谛——陈少华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程永顺  Brenner国际公司与陆建新专利权归属纠纷案评析刘晓军  在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非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现有技术——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徐炎诉北京锐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李琛  再谈商标与符号——兼评“索爱”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徐聪颖  制度的困境及其出路——由“LV”商标侵权案所引发的思考钟拯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与法律适用——“雷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评析谭颖  初始混淆原则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运用——以“百度”关键字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周丽婷  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判定中的恶意抗辩事由——北京惠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尔马克卡片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熊文聪  品牌之争:利益博弈与司法裁量——“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新读黄晖  费列罗公司巧克力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专题调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芮松艳  商标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综合分析域外裁判刘晓海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Class E”案判决及其评论

章节摘录

插图:(三)权利要求与实施例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权利要求不应该解释成局限于专利的实施例。说明书和附图只有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才能用来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模糊不清的地方,说明书和附图不能用来限制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无误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是专利技术的最佳实施方案,不是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实施例不能用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专利包含了发明的实施例或者该发明功能或效果的例子,权利要求书不应该解释成局限于这些例子。尤其是当一个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一个在专利所披露的例子中未出现的附加特征,缺少这些例子中的特征,或者为达到目的或者不具有这些例子中写明的或潜在的所有优点时,不能以这些事实将该产品或方法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就本案来说,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虽载有“在加工时由于盲板不是呈悬臂状”字样,但这一特征并没有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中,故不能利用实施例中出现的特征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范围。金铃公司以其使用的设备或者方法包含有专利实施例中未出现的附加特征为由,试图排除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显然缺乏根据。(四)关于是否效果等同的比较人民法院在认定等同物替换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对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的效果与专利的效果进行比较是必要的。但在比较二者的效果时,不应强调它们之间完全相等,只要基本相同即可。有时专利的效果要比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的效果稍好,有时也可能是相反的情况,都不影响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甚至出现被控侵权的产品和方法的效果比专利效果稍差的情形,则属于改劣的实施。改劣实施也是等同物替换的表现形式之一。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设备和方法增加了一个工件拖板来固定工件,工件不固定在防震限位板上,其防震性就不如专利的效果好。但这样的改变,相对于专利技术来说,只是削弱了防震效果,而不是没有防震效果或者防震效果根本不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改劣实施,也属于等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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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解研究(2009年第2卷•第2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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