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点法条随身记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64  

内容概要

  面对厚厚的一本法律法规汇编,如果每条都记忆理解,无疑难度太大。对于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复习的效率非常重要,否则,浪费了很多时间,还不一定能够抓住重点。  对此,《重点法条随身记(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法律版)》从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l万多个法条中,精选出1000多个重点法条予以精当的解读,从司法考试应试角度有针对性地研究了重点、难点和热点所在,便于考生提高复习效率。

书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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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速记要诀】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应从重处罚。  2.本罪与问谍罪的关系: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的不同。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速记要诀】  1.间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无限制,这与本章有些犯罪要求特定主体是不同的。  2.注意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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