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责任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苏泽林、姜建初、 王振民 法律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王振民,吴革 编  页数: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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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  本套丛书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参考案例,通过?同类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丛书体例如下:上篇为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仞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为审判依据,收录了包括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重要的司法审判政策和文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书籍目录

上篇 指导案例一、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编号:消费者权益纠纷——指导饭店燃气罐爆炸造成顾客人身损害应如何定责——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裁判规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编号:消费者权益纠纷——指导在饭店就餐时被第三人伤害向谁求偿——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裁判规则: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与服务无关的第三方的侵害,经营者在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例编号:消费者权益纠纷——指导顾客在饭店被第三人炸伤应如何请求赔偿——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裁判规则:经营者提供服务,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经营者违反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编号:消费者权益纠纷——指导放在超市自助寄存柜内的财产丢失应如何定责——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裁判规则: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须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超市通过提供自助寄存柜与消费者形成借用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案例编号:消费者权益纠纷——指导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享有何种程度的知情权——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裁判规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案例编号:消费者权益纠纷——指导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如何认定——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裁判规则: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在该建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在此接受其服务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编号:消费者权益纠纷——指导旅客住宿期间遇害应如何定责——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裁判规则: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导致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期间遇到第三方的侵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下篇 审判依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综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些规定,都是指经营者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李彬的身体伤害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并非被告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提供的饮食或服务造成。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不负法律责任,但经营者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现行法律理念,经营者对正在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即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其力所能及的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第三人侵害,或者在这种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本案被告陆仙芹、陆选凤、朱海经营的西凤饮食店,是一家规模小、收费低、设施简陋的个体饭店。该店对不明身份的第三人闯入店内寻衅的突发性暴力事件,虽无能力事先预见和预防,但应当采取及时劝阻和报警的行动,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根据本案事实,应当认为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原告李彬的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对李彬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人因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请求只能对侵害人提出。被告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不是致原告李彬身体受到伤害的侵害人,李彬向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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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责任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司法审判政策,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方向。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领导讲话,答记者问,权威解读相关法律政策,会议纪要,记载、传达重要审判工作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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