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随身记系列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278  

内容概要

近几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体现出新的思路,除了重点考查“实用的”、“常考的”新出的知识点,“基础理论”也成为近两年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针对以上命题思路,结合最近9年司法考试命题特点,法律考试中心特组织编写本书,试图帮助考生破解司法考试的奥秘。

书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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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插图:2.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2)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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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随身记系列:高频考点随身记(法律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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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小巧便携。内容也蛮全面的。
  •   不是太实用,觉得没多大作用
  •   这本没怎么看,但是感觉还过得去~~
    就是性价比不是很高,有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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