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解释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道鸾  页数: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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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正确确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分六个部分,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新中国成立62年来刑法罪名解释的过去和现在、由来和发展。主要介绍了1949年以来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前后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适用罪名的情况;重点介绍了1997年刑法修改后,由于仍未实现罪名立法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和统一,首次制定、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过程;以及为便于司法机关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1年至2011年联合制定、公布了5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后,为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先后于1998年至2011年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8个刑法修正案新增、修改的罪名作了补充,使刑法罪名解释有了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作者根据立法条文和立法精神,对最高法院确定的1997年刑法的罪名和“两高”历次《补充规定》确定的刑法修正案的罪名进行了解读。从而丰富了本书的内容。
同时,总结司法经验,阐明了确定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并结合司法实践,指出了正确认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从刑法罪名解释的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62年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并填补了在这一领域研究上的空白。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对高等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的人员有一定研究价值,对政法机关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周道鸾,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顾问。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法院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副组长、法院刑事诉讼文书修改小组负责人、司法改革研究小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等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研究刑法和法律文书,并从事刑法和法律文书教学,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1998年退休后继续从事刑法和法律文书研究及教学工作,并关注少年法庭制度改革。独著、主编、合编法律文书、刑事法律专著、教材41部,其中法律文书方面22部,刑事法律方面19部;发表论文和调研报告101篇,其中法律文书方面26篇,刑事法律方面69篇,少年法庭方面6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和享受国务院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之一。2004年被《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辑委员会遴选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书籍目录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的历史发展
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及其认定
刑法修正与罪名
《补充规定(三)》确定罪名的几个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罪名读解
从《刑法修正案(七)》看立法导向
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
关于罪名的两个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历史资料及其简介
附录一:罪名规范(含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批复、通知、答复)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法职责罪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五)约定俗成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按以上原则确定罪名很难统一时,就可以采用“约定俗成”的办法。这是确定罪名具体方法上的要求。约定俗成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人民群众。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就是人民群众在同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中,长期在民间流行而上升为法律的用语。二是来自司法实践。例如,《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对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犯罪主体进行了修改,即从原来的“工厂、矿山、林场一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一切人员。这样就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又如,《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对刑法第135条进行了修改,将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由原来的“劳动安全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在起草罪名意见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分别保留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名。主要理由是:长期以来这两个罪名已经“约定俗成”,是群众比较熟悉的常见的罪名,目前还不至于发生罪名混淆的问题,本着“可改可不改”的原则,可予以保留。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分别改为“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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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含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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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对于一个专门从事刑事工作的人员来讲,这本著作是十分有用的, 可以了解和理解罪名的立法精神及法理。
  •   质量不错,印刷什么的都还好。内容是不错的额
  •   本来买这种罪名解释的书,是想在实践中得到实务性的指导和帮助,但是这本书就是论文和法律的集合,没有周道鸾和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好。我就是想要《刑法罪名精释》那样的书。只可惜没有最新版的。
  •   老师介绍买的,然后来到这里找到了这本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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