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建宏,李永升 主编  页数:375  字数:487000  

内容概要

  本书对我国刑法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以介绍和论述现行学术界通说为主,并大量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刑法学界已经成熟的最新成果,使其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在保持传统刑法学理论基本知识结构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了一些探索性的新内容,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推动学科发展。

书籍目录

绪言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二、刑法学的功能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性质
  三、我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制定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二、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的定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二、犯罪的立法分类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概说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四、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客体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表现形式
  ……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十一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四章 犯罪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量刑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章节摘录

版权页: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刑法具有多种特有的性质:(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犯罪成立的条件以及适用刑罚的标准,而其他法律规定一般违法但不违反刑法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刑法的这一特点使它成为特殊的法律。(2)刑法属于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源于古代罗马法。公法中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律上的从属关系,个人处于受法律支配的被动地位。因此,公法更具有强制性。私法中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其法律规范中一般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通常包含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自行决定的内容。违反这些部门法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追究责任,以及以何种方式追究责任往往可由当事人来决定。刑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规定的,不以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除极少数自诉案件外,所有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原则上都必须由代表国家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由专门机关如监狱等执行。就是履行侦查、检察、司法等职能的国家机关也不能改变刑法的要求。(3)刑法的制裁手段具有特别的严厉性。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违反民事义务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是,这些制裁手段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这种制裁手段涉及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人还要剥夺其生命。比较而言,其他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方法通常包括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因此,刑法的制裁手段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性惩罚措施。(4)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一般的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以及部分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婚姻法仅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行政监督关系。刑法负责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可以认为,一般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要予以保护。(5)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如果我们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例如,一般性的走私,假冒注册商标,偷税,盗伐、滥伐林木,分别属于违反海关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的行为,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处理,但如果数量大、情节严重,则分别构成的走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偷税罪、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的保护。因此,刑法应当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在能够以其他部门法实现对法益的保护时,就不应适用刑法。这说明刑法具有补充其他部门法律的特点。(6)刑法处罚的范围具有有限性。首先,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因此,刑法只将侵害行为中最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对于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具有有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例如一些新型犯罪,也可能被遗漏。刑法的上述法律性质凸显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并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刑法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发生作用,其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因此,刑法又被称为保障法。三、我国刑法的发展概况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以后到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前,这个阶段可以成为我国刑法的创制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从1979年刑法典创制之后到现在,这个阶段可称为我国刑法的完善阶段。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针对当时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若干单行刑事法规(如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这一阶段,中国没有刑法典,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是这一阶段中央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刑法渊源。在这一阶段有关方面开始起早刑法典的预备工作并先后提出了几十个刑法草案。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从1950年到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先后拟定了两个刑法草案: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由于当时制定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上述两个草案未予公布,但为后来的刑法起草起到了准备、参考对比和启示作用。1954年第一部中国宪法颁布对刑法的起草工作起到了新的推动作用。从1954年10月起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刑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这一阶段,共起草修改了33稿,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刑法未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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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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