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及实证分析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作全,马旭东,牛丽云 著  页数:286  字数:350000  

内容概要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进入我国理论界后,许多学者依此开始反思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主张应当改变以股东以及股东受任者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的法定规则,应当创立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平等地进入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则,革命性地颠覆传统公司治理模式,创立“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经过现实的考量,我们还是很谨慎地立足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基础上,希望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寻求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措施,努力实现利益的相对平衡。为此,本研究首先关注了各利益相关者需要保护的法理基础,其次努力发现现有法律框架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的立法对策建议,几乎不涉及公司治理机制的重构问题。

作者简介

王作全,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该校民商法学硕士点首席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商法研究会理事等职。2003年获青海省首届“优秀法学家”称号。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司法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等的多项科研项目。著有《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研究》、《中国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性研究》,主编《商法学》、《昆仑法学论丛》等著作、教材。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多项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马旭东,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该校民商法学硕士点导师,参编《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教材,著有《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中国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性研究》(均为合著)等著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并参与司法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等的多项科研课题,其中多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牛丽云,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兼任青海省监察学会理事等职。主持省、厅级重大课题多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获省级科研奖励一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公司的由来
  一、概述
  二、从个人企业到公司企业的演进机制
  三、公司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伴随公司成长的公司法
  一、公司与公司法
  二、发达国家近现代公司法的形成
 第四节 公司制度效应论
  一、公司制度对社会的积极效应
  二、公司制度优越性的理论分析
  三、公司制度的弊端及其克服
 第五节 对公司制度本质特征的再认识
  一、再认识的意义所在
  二、再认识的方法论问题
  三、对公司制度本质特征的正确把握
第二章 公司制度演进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
  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沿革
  二、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的背景分析
 第三节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利益相关者”概念之界定
  二、利益相关者之分类
 ……
第三章 公司理念变迁下的股东利益保护
第四章 公司职工权益保护
第五章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赖保护
第六章 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也正是因为法人契约论对这些利益相关者关注不够,才被后来的标准契约论与系列契约论所取代。标准契约论是在继承传统的法人契约论和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公司法为一种标准契约。从实证意义上看,公司法具有赋权型而非命令型的特征。公司就是依照这种标准契约条款而组建的;投资者是自愿地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公司的管理者也是自愿地通过讨价还价同意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下为公司效力。公司雇员更是依照公司契约而为公司提供其劳动力。无论是股东还是管理者或公司雇员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结合在一起的。都同样地受市场力量的支配,而且正是股票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才使得公司成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企业形态;从规范意义上说,公司法应当尽可能允许公司的参与者自由谈判,减少强制性规定,才能维持市场效率,强制性的规定只不过是为了补充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契约所留下的缺口或空白,从而使他们之间的契约趋于完善或变得更有约束力。标准契约说实际上把公司法作为当事人缔结合同的一种示范文本。当事人以此为范本订立契约,可以减少缔约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自己的信息、财力等资源优势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负担或减少另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以公司法为文本可以减少缔约成本。因为缔结合同需要成本,无论是谈判过程还是谈判结果表现方式都需要投人人力、物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套示范文本。公司法规定的许多问题,缔约当事人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地进行意见交涉和意思表达的记载。“例如,公司法中将股息支付限于公司账簿中表明的已获盈余量的规则使债权人得到了免受债务人在借款后增加违约风险之累的保护,如果没有这些规则,那么债权人可能会将这种保护明确地写入每一贷款契约之中。同样,通过规定公司的有限责任,法律就使大量麻烦的明示责任契约条款成为不必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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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及实证分析》:现代公司法对公司的综合规范,十分关注公司内外的两大均衡:即公司内部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问的平衡与和谐,以及公司与外部更广阔的平衡与和谐,以此实现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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