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教学同步配套法规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47  

内容概要

  《民法分论教学同步配套法规:大纲·考点·习题·法规四合一》与教学同步,按照本专业课主流教学步骤,以常规教学章节为序,将大纲(教学要求)、考点(知识精要)、习题(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精选)、法规(该章节教学中常用法律文件)四大主要内容融合到一起,既可作为日常教学中方便查询的工具书,也可作为课后笔记回顾教学内容,还可起到自测验收学习成果的作用,是一款新型、实用的教学法规产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第一节 物权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8条第二节 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1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节 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169条第四节 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2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33~8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若干恫题的解释》第47~1114条第五节 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1~1247条第二章 合同法第一节 债权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32、89~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节 合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107~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116条第四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2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5~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节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2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321、365~427条第七节 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322-364、4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一节 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第二节 ?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节 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l~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10、14~29条第四章 继承法第一节 继承、继承权与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23~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44~64条第二节 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15、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4条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22、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43条第五章 侵权责任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1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节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92条附录 民法分论相关法律条文在本书中的分布情况

章节摘录

  4.物权消灭的原因  (1)民事行为  ①抛弃。即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抛弃的意思,即产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②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  ③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①标的物灭失。物权因标的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而不复存在。应注意的是,标的物虽然毁损,但是对于其残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  ②法定期间的届满。在法律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时,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灭。  ③物权的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物权虽混同也不消灭。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保护的方法包括:  1.请求确认产权。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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