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文书范本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82  

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为核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法律适用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
  第六条 分业经营管理
  第七条 篮督管理枧捣
  第八条 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
  第十一条 保荐人
  第十二条 募股申请
  [文书范本01]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文书范本02]发起人认购承诺书(现物出资)
  [文书范本03]股票承销协议
  [文书范本04]股票发行承销团协议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发行新?需报送的文件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报送的文件
  第十八条 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预先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核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公告
  第二十療条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承担
  第二十八条 证券承销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权利
  第三十条 包销协议应载明事项
  第三十一条 文件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承销团承销
  第三十三条 代销、包销最长期限
  第三十四条 溢价发行
  第三十五条 发行失败
  第三十六条 备案制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依法买卖证券
  ?第三十八条 转让期限
   第三十九条 交易场所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关联规定
流程图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九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证监会责令停止该交易品种的交易,并对交易所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第九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告义务,由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影响证券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证监会有权责令证券交易所限期停业整顿。第九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责令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业务协议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处罚,或者由证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况时,由证监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证监会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监会颁布的制度、办法、规定不传达、不执行;(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致使有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三)对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报告、不及时解决;(四)对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处不力。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员有责任拒绝执行任何人员向其下达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有责任向其更高一级领导和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没有拒绝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或者虽拒绝执行但没有报告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九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且证券交易所没有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的,证监会有权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其会员、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由证券交易所处罚,或者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协议等证券交易所可以处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证监会备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证监会处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处罚建议。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责任人和与直接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获利或者避损,由证监会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当于非法获利或者避损金额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经批准后将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上市公告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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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文书范本(注解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书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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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表述的很好理解,没什么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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