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与约束机制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耿利航  页数: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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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文库围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我国相关制度加以细致地探讨与解说,在选题和策划上,偏重经济领域中实践意义重大且学界较少探讨的具体问题;在内容上,较为侧重对具体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制度的合理构建,希望以此推动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进步,并进而推动我国立法、司法日臻完善。

作者简介

耿利航,1970年7月生,安徽阜阳人。1992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理事。代表论文:“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功能质疑”(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群体诉讼与司法局限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等。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和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
  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发展的三个阶段
  二、证券市场与国有企业改革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和本书结构
  一、移植的法律制度与管制、计划的冲突
  二、问题的提出
  三、本书其余部分结构安排
第一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与约束机制的原理分析
 第一节 “柠檬市场”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柠檬市场”问题
  二、“柠檬市场”的市场解决方案
 第二节 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与市场解决方案存在的困难
  一、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二、市场解决方案在证券市场上适用的困难
  三、欺诈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第三节 第三方(中介)执行机制和利益冲突
  一、第三方执行机制的优点
  二、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搭便车”和公司付费
 第四节 中介机构的约束机制
  一、声誉约束机制
  二、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三、对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执行机制的评价
第二章 证券律师作用、自愿或强制使用
 第一节 中介机构的自愿或强制使用的理论分析
  一、中介机构的自愿使用
  二、中介机构的强制使用
 第二节 律师的自愿使用——美国的经验
  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主协调人
 第三节 律师的强制使用——中国的实践
  一、律师的作用——以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为例
  (一)规则
  (二)对招商银行可转债风波案例的分析
  二、律师的作用——以公司首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为例
  (一)规则
  (二)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的分析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验证功能的进一步观察
 第四节 管制与律师作用
  一、管制与律师服务
  二、未尽的改革
第三章 证券律师从业许可制度
 第一节 证券律师许可制度的由来与取得
 第二节 证券律师许可制度的管制目标和执照买卖
  一、许可制度的管制目标
  二、实践中的“执照”买卖现象
  三、对于“许可”的寻租
 第三节 小结——许可和市场竞争
第四章 证券律师的约束机制
第五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用与约束的一个总体观察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次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风波的出现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特有现象。在中国证券市场2005年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前,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问题。上市公司发起设立时,国家和法人持有的发起人股份基本上是按照评估以后的净资产来出资或认购的,而公众获得的流通股份是从市场上买得的,要付出多出几十倍的溢价。如果公司进行再融资,流通股股东要承受因股权稀释而带来的股价下跌损失,发起人股份却可以分享公司外来资金融入的溢价增值部分。这是当时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欲望始终强烈、市场视再融资如“洪水”的主要原因。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有“转换条件”的公司债券,即一种根据事先的约定,债券持有者可以在将来某个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条件和价格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票的特殊债券,是“债券”与“认股权证”相互融合的一种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通过内含向债权人提供把债权转换为股权的转换期权,使债权人有权利分享日后公司发展所带来的股票价格提高的好处,作为对价,投资者愿意接受较低的债务利息,可以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如果上市公司通过配股或增发方式直接融资,公司股本规模会即期扩张,发行可转换债券是能够缓解上市公司近期股本扩张的再融资渠道。可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对投资者和公司都有利的金融创新工具。但是,在当时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状况下,为促进可转换债实现到时转换成股票,发行人经常要么利用盈余管理推出漂亮的中报、年报,实行大比例的送股、转股,以此来推动股价上涨,要么董事会根据发行文件的授权,选择向下调低转股价,以促进转股。而大量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人按照事先预定的较低的转换价格转换的新增股票在上市流通时,必然会产生除权现象,公司原始公众股东所持股票价格大幅缩水。这样,可转换债券实际就成为与增发、配股类似的公司股权再融资手段,日后公司流通股股权稀释几乎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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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与约束机制:以证券律师为例证的分析》是中财法学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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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社会中间层理论与金融市场理论的结合 值得一看
  •   刚好有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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