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程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少伟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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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教程力求全面、准确地介绍民法学理论,在学理上注重通说,并注意吸收近年来民法学术研究的新成果。为使读者能够将民法理论与民法制度、规则相结合,能够运用民法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培养知识的运用能力,本教程注重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并在每章后列有案例与分析。本次修订吸纳了我国新近颁行得《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简介

  李少伟,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私法文化与法典化研究所所长、民法学教学团体带头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时效与期日、期间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权总论
第十九章 合同之债总论
第二十章 各种合同
第二十一章 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三章 继承权概述
第二十四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五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第二十六章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处理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当事人约定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当向受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报酬,但是依照交易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亦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数额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支付时间的,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向其支付报酬。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是否要支付报酬的问题,依《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依其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2.委托人赔偿损失的义务。(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受损失时,可以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若第三人无过错、下落不明或无资历,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因不可抗力受损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2)委托人再委托时的赔偿责任。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委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4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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