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条款及其语言研究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法律  作者:宋北平  页数:282  

内容概要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中国行为法学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与研究基地 科研成果系列
秋审条款是清代最重要、最严谨的司法制度秋审的核心。作者穷20年心力,以现代法学理论为指导,辨析了条款的名称,考察了条款官颁和私刻的张弛,探究了条款的产生、发展、置顶、效力、适用、特点等各个方面,特别研究了条款语言表述的经验教训。本书的出版不仅填补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大空白,而且对今天的死刑复核很有意义。

作者简介

宋北平,法学博士,律师。现任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书籍目录

导言一、关于秋审条款和秋审制度二、关于秋审条款和秋审典籍三、关于秋审条款的拘束力四、关于本书研究的范围第一章 条款名称的辨异和门类的嬗变第一节 名称辨异一、条例二、通行三、章程四、[条款]例五、惯例六、刑侈第二节 门类嬗变一、秋审案件的门类二、条款门类划分的沿革第二章 条款官颁的张弛和私刻的盛行第一节 官颁一、乾隆三十二年条款考辨二、乾隆四十九年续颁条款考辨三、宣统官修条款述评第二节 私刻一、私刻条款兴盛的原因二、私刻条款撮要三、私刻条款的特征第三章 条款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秋审的产生一、秋审与明代恤刑制度的渊源二、秋审与满清入关前审判制度的联系第二节 条款的产生一、条款产生条件的形成二、条款的萌芽三、条款的产生第三节 条款的成型一、条款成型的标志二、条款成型的原因第四节 条款的定型一、条款的定型标志二、条款的因循守成三、条款的革故鼎新第四章 条款的制定第一节 条款制定的机关一、决定机关二、主要机关第二节 条款制定的方式一、皇帝下谕旨二、刑部议奏三、刑部自行议定四、大臣上奏……第五章 条款的适用第六章 条款和成案的关系第七章 条款内容的解析和条文的溯源第八章 秋审条款的特点第九章 条款的语言表述结语本书征引的古籍文献及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尤其是清皇朝认为需要严格保护的客体,如果受到侵害,则不分首从均拟情实,如奸抢门第六十一条。本条到了道光末期,马匹的作用远远没有康熙、乾隆时期征战那么重要了,才制定新例,为从拟绞者,方可以依据情节,情节轻者可拟缓决。  又如,对盗窃犯定拟时,把盗窃野外生长之物和非野外生长之物区别开来,即奸抢门第五十条。  矜缓门第九条:“擅杀奸夫、奸妇及图奸罪人之案……若谋故杀并杀死二命内有一命不应抵者,仍入可矜。”也就是说,如果擅杀的对象里两命都应抵就应人缓;有一命不应抵就入矜。可见,所杀对象不同,矜缓也就有别。  (五)注重行为结果  《秋审条款》十分注重行为的结果,相当一部分条款中实缓和矜缓的界限是以行为的结果为根据。如奸抢门第五十条,窃贼图脱拒捕,他物和金刃,如果伤痕一样,金刃肯定重于他物,若他物伤入缓,则金刃就人实;同样是殴伤事主,若他物致废疾或笃疾,就较刃伤平复为重。因此,即使是他物伤,只要造成了“废疾”或“笃疾”这样的犯罪结果,都要拟人情实。而扎伤平复,伤仅止骨节参差,或断一指、折一齿,由于事主不致贻累终身,结果尚不十分严重,可以缓决。反过来,如果是扎伤二指不能屈伸,即为贻累终身,产生了这样的犯罪结果,就要拟人情实了。二、注重证据《秋审条款》对证据的重视应胜于《大清律例》,因为有些条文直接规定适用时必须有什么样的证据。如矜缓门第一条,所有的成案都表明,凡适用本条入矜之案,都必须有“尸翁、姑及尸亲人等到案有供为据”。  又如,矜缓门第十条、第十一条:这两条强调的是“拒捕有据”和“拒捕成伤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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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审条款及其语言研究》是北京政治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科研成果系列,中国行为法学会北京政治职业学院法律语言研究基地科研成果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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