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秀哲  页数: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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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基础理论研究入手,结合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整体缺位的现状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实之需,选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秘密监听、政府堕胎规制、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和身份证法律规制等几个公权力领域展开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证研究。目的是在权力和权利关系重组中落实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并积极促成隐私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实现。

作者简介

  王秀哲,1971年生,黑龙江大兴安岭人。1992年、2002年中业于黑龙江大学,分别获哲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苏州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进站博士后,合作导师莫纪宏。现为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隐私权研究。著有《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等专著多部,于《法商研究》、《法学论坛》、《什肃政法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多项。本书是作者在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批准号:07CFX009)的基础上修改完成,该课题已于2010年结题(结题证书号:20100045),鉴定结沦为优秀。

书籍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本书研究的前期基础
 四、本书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五、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  
上编
 第一章 隐私权的含义界定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民法、宪法保护界分
  二、宪法隐私权的客体内容
  三、宪法隐私权的权能属性
 第二章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价值基础
  一、人权保护价值基础:人格尊严
  二、宪政保护价值基础:个人自治
  三、隐私权的政治哲学辩护:自由的修正
 第三章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德国隐私权宪法保护比较
  二、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三、韩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四、启示与借鉴
 第四章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效力
  一、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立法责任承担
  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监督与救济
  三、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法益衡量
 小结
下编
 第五章 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比较研究
  一、国际、区域性人权文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二、各国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比较
  三、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依据及其规范设计
 第六章 秘密监听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一、秘密监听及其隐私权侵害性
  二、秘密监听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三、国外秘密监听立法规制概况
  四、我国秘密监听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完善
 第七章 堕胎规制与个人隐私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现行的堕胎规制模式
  三、堕胎规制与利益平衡
  四、堕胎规制与价值选择
  五、胎儿潜在生命权保护与辐射性政府堕胎规制责任
  六、以尊重个人私生活自治为前提的政府多样化堕胎规制模式选择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第九章 我国个人信息档案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一、我国个人信息档案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主要特点
  二、个人信息档案隐私权保护的权责关系探讨
  三、个人信息档案隐私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第十章 身份证法律规制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一、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特点
  二、信息社会的身份证明及其责权内容
  三、我国身份证法律规制的缺陷
  四、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完善我国身份证法律规制
 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立法完善立法可以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对秘密监听行为进行规制,可以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指定专门法律实现。实体方面包括对重罪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规定。从重罪原则出发进行监听罪名限制,具体可以规定,侦查机关基于一定的案件事实,有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涉嫌如下罪名方可使用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绑架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贿赂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除了以上的罪名,其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犯罪可以使用监听。立法应规定的必要性原则为:侦查机关在进行犯罪侦查时,应首先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较小的一般侦查措施,只有在这些侦查措施不能达到侦查目的时才可采用监听措施;法官在审查监听申请时也应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审查,如认为没有必要,则不应准予监听。对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通讯只有在出现犯罪证据或者证据可能灭失、伪造、变造或者串供或者被告逃跑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监听。程序要件的规定包括:改变目前秘密监听政出多门的现象,明确规定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机关负责人来签发秘密监听令,规定签发监听令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具体设计监听行为本身必须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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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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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此书分为两编,上编为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基础理论研究,共分四章,下编是对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例研究,共分六章。首先是分析隐私权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基本权利,认为有深刻的个体主义价值基础,其次是隐私权宪法保护实效发挥的前提是解决隐私权入宪保护的问题,最后,研究隐私权宪法保护直接针对公权力发生效力。这本书主要采取了概念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宪法事例分析的方法、统计分析的方法来研究隐私权,对正在研究隐私权的学者有较多的帮助,应认真阅读,大力借鉴。
  •   还没有看,粗略翻了一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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