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2011上)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页数:269  

内容概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1992年、1993年为合订本,1994至2002年按年度编辑。从2003年起,改为每半年出版一辑,其中上卷本收录每年1至6月公布的法规,下卷本收录每年7至12月公布的法规。本辑为2011年上卷本。
三、本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共收录47件法规。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8件,司法解释3件,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4件。
四、本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按下列顺序编排:1。法律;2.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附录。其中,第3大类按照综合、证券、基金、期货分类编排,证券篇中按照机构类、上市公司类、信息披露类编排,各类别依次按颁布时间顺序排列。

书籍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1年2月3日 国办发[2011]6号)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综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2月16日 证监会公告[2011]7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1年5月23日 证监会令第71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2011年4月14日 证监会公告(2011110号)
证券
基金
期货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已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人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人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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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2011·上)》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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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字印得很大,实际法条不多,价钱和内容比起来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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