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论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崔文星  页数:413  

内容概要

  《物权法专论》按照物权法的体系分为五编: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结合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对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做了系统探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讲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一、关于物权基本内涵的界定
  二、尊重和保障物权是文明社会的应然选择
  三、公权力的行使不得侵害私权利
  四、关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理解不能矫枉过正
  五、“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无懈可击
  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不合法理
  七、物权法甚至法律不是万能的
 第二讲 论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请求权
 第三讲 论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原因
  三、动摇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第四讲 论区分原则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贯彻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区分原则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四、对物权契约的误解应予矫正
  五、否定抽象性原则并不能当然否定区分原则
  六、区分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
  七、关于区分原则的合理性评价
  八、结语
 第五讲 论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内涵
  二、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与要求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六讲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含义和作用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回顾及其缺陷分析
  三、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解析
 第七讲 论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内涵
  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具体类型
  三、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后记

章节摘录

  2.向占有人(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无论占有人(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权利人都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其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这里的二年是除斥期间,我国《物权法》上对此除斥期间的长短并未按受让人是否恶意进行区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明确,二年的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善意占有人场合;对于恶意占有人,返还请求权可以在15年内行使。在该除斥期间内原权利人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原权利人绝对地丧失原权利,占有人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在原权利人行使追及权,受让人返还遗失物后,受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就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没有特别规定有关盗赃物的处理,使得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成为一个立法的“留白”。“物权法没有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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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星的这本《物权法专论》按照物权法的体系分为五编: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结合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对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做了系统探讨。本书主要是作为教材使用,同时也提供学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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