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适用要点与实例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侵权责任法适用要点与实例》编写组  页数:247  

内容概要

  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线索但不拘泥于法条,而是以法律规定为出发点,包括以下三大板块内容:[条文理解],对如何理解法条作简要介绍,是进一步适用法律条文的基础。[适用要点],实务应用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常见的处理方法,关键字句的理解,需要注意的细节或陷阱,列项作详细而有条理的阐释。[应用实例],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辅证法律适用的要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1.被侵权人死亡后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1)近亲属①近亲属的范围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未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规定。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实践中,由于各类侵权案件的情况不完全相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哪些近亲属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一般来说,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由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受害人有密切联系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请求权人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②近亲属请求权的范围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行使请求权的范围就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行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被侵权人生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其他请求权人受害人近亲属之外的人,包括受害人的其他亲友、受害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他见危施救的人等,为被侵权人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2.被侵权的单位分立、合并后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被侵权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单位在分立或者合并过程中一般都会对其权利的承继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权利的承继者。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合并后其权利的承继者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1.彭某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杂志刊载了周簧撰写的故事《祸祟》。原告彭某以该故事篡改了其兄彭家珍烈士的历史,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要求《中国故事》杂志社作出深刻、郑重的赔礼道歉,并在海内外消除恶劣影响,赔偿侵害彭家珍烈士名誉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刊登的小说《祸祟》,虚构情节,用较大篇幅将在辛亥革命中英勇牺牲的彭家珍烈士,描写为令人厌恶的反面人物,严重丑化了彭家珍烈士的人格,侵害了彭家珍烈士的名誉。由于彭家珍烈士的父母已故,其本人没有配偶和子女,原告彭某是彭家珍烈士的妹妹,有权向侵害彭家珍烈士名誉权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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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适用要点与实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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