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法律实务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闫玉新  页数:169  

内容概要

  《公司法人治理法律实务》从公司法人的制度设计、各部门权能设计、公司法人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方面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予以讲述,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闫玉新,律师,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毕业于西安财经学院,后在西北政法学院取得法律学士学位,香港中文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有:陕西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公司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外事学院法学院特约教授;2011年闫玉新律师当选全国优秀律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治理中股东会权利设置  案例一:股东权利可以飞得更高——梅亚兵诉泰兴市液压元件厂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  案例二:退潮后方知君在裸泳——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  案例三:我知故我在——刘庆兰、陈春平、王德强与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第二章  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权利设置  案例一:上海盟群工贸有限公司诉张端宝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一、董事、高管侵权基本理论分析    二、结合董事、高管侵权的基本概念分析本案的焦点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    一、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分类    二、如何防范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案例二: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谢某、王某,第三人云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某广告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一、关联关系基本理论    二、结合关联关系基本理论分析本案的焦点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第三章  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权利设置  案例一:独立董事被罚第一案——“花瓶董事”被罚有点儿冤  【案件回顾】  案例二:“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与公司管理层矛盾之争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及在国外的发展    二、对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评析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实践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建议第四章  公司法人治理之公司僵局破解  案例一:青岛宏凯置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企业解散纠纷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一、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    二、公司僵局对公司治理的不良影响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    一、调解    二、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解决    三、公司解散之诉    四、股份收购  案例二:孙建以公司陷入僵局为由起诉张前虎要求解散公司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一、孙建是否将其对星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二、孙建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三、星博公司是否应予解散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    一、公司解散之诉的实体问题    二、公司解散之诉的程序问题第五章  公司治理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案例: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作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案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一、派生诉讼概念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三、限制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    四、公司的诉讼地位    五、派生诉讼的历史发展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六、适用派生诉讼的主要情形  【本案对公司治理的启示意义】    一、本案中映射出我国当前股东派生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派生诉讼的和解第六章  国企改革中现代公司治理的完善  案例一:制衡,公司治理的重要理念——以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  【案件回顾】  【涉案理论分析】    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对非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设限    二、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理解    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理论探讨    四、我国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章 公司治理中股东会权利设置 早期在公司治理理论研究中,主流的观点是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具备人和物两个基本要素。单边治理理论定义公司时,将公司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公司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剥离。但在此间,当经营权者在经营中因过失或者故意损害了所有权者利益的时候,其作为公司资产的出资人,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无可厚非。但对于一个想要获得良性发展的公司而言,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应是上上之策。下面结合几个案例就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会权益设计进行剖析。 案例一:股东权利可以飞得更高——梅亚兵诉泰兴市液压元件厂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滥用会议议程安排权进而妨碍股东实现正当目的的情况下,能否赋予股东股东会会议议程安排权? 股东行使的股东会召集权一直被称为股东“隐形的翅膀”。因为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剥离使得公司实际运营中,处于第一线的经营层往往是掌握公司日常事务运营的舵手,而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股东成为隐居幕后的“老板”。固然在公司成立之时,大家就股东的权益范围会作明确约定,赋予公司股东股东会召集权,但概然而论,公司发生重大事务并严格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议事的情况并不多见。这有现实效率性的因素及人文环境的影响等多方面原因。公司董事在董事会滥用会议议程安排权进而妨碍股东实现正当目的的情况下,能否赋予股东股东会会议议程安排权,让“隐形的翅膀”更加有力,明确界定股东行使股东会召集权的权利范围以及司法介入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之限度,是本案例背后所要重点论述的。 (案件回顾) 1995年10月,泰兴市液压元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名称为泰兴市液压元件厂(以下简称液压元件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注册资金73万元,由梅亚兵等16名股东出资,其中梅亚兵出资10万元。2000年4月27日,在液压元件厂股东大会上,鞠江兰、梅亚兵、庞玉伦等当选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该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鞠江兰被选举为董事长。液压元件厂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届满后,一直未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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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法律实务》从公司法人的制度设计、各部门权能设计、公司法人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方面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予以讲述,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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