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2卷)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李曙光、 郑志斌 法律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李曙光,郑志斌 编  页数:503  

内容概要

  《2012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2卷)》中的公司治理是一个内容丰富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但是美国学者的研究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这也可能是中美学术界的一个区别。美国学者可以就一个话题争论几年甚至十几年。我们的研究倾向于寻找标准答案。加州大学与哈佛大学双聘教授罗帕奇的论文可能让你失望,因为没有提供标准答案,但他的研究可能最接近真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也就是强裁,可能是中国公司重整中比较引人注目的话题,强裁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强裁真的是重整相对于庭外重组的秘密武器吗?来自国内学者的文章对此做了有意义的探索。本卷的实证研究包括两篇:一篇来自英国的学者对英国2002年企业法涉及破产法改革方面的实施效果所做的严谨的实证研究。作者尝试通过翔实的数据和广泛的访谈展现英国破产法改革带来的效果。另一篇来自国内实务界专家对重整和重组两种上市公司解困模式的探索。

作者简介

李曙光,男,1963年出生,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外籍会员等。著有《转型法律学》、《法思想录》、《中国企业破产与重组》等著作和文章。 郑志斌,男,1965年出生,吉林通化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法理学博士。北大PE投资联盟困境企业救治基金委员会主任,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北京市律协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著名破产法律师。从1996年开始从事破产法律服务,担任过逾百家破产企业清算组和管理人负责人,是国内承办公司重整业务最早也是最多的律师之一。参加了新《企业破产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立法工作。

书籍目录

序言【案例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模式的案例研究  通用公司重整模式的破产法分析  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成功的非上市企业重整案例  ——雅新电子暨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破产  重整案评析【法官论坛】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实务问题研究【国资委报告】  中央企业破产重组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研究【重整专论】  大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强裁”的逻辑与实践  重塑公司拯救机制  ——论2002年《企业法》【实证研究】  英国2002年企业法实施效果报告  上市公司摆脱困境之路径选择:重整vs重组【破产法与金融】  识别和管理系统风险:对应对金融危机法律改革的评估  在金融危机中防止银行破产:德国金融市场稳定法  论完善我国交易终止净额计算法律制度【破产法与经济】  欧洲破产报告(2010年)【破产界】  伊丽莎白·沃伦:一位传奇破产法学者【数据】  中国上市及非上市公司重整基本情况汇总(更新至10月31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模式的案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组(许美征执笔)2011年3月 目次 引言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的模式分析 二、民营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的模式分析 三、在管理人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模式分析 四、混搭重整管理人的模式分析 引言 自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近30家,已完成重整(包括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约5家,已完成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正在进行的有18家,正在进行重整有4~5家。 从已完成重整法律程序的案例看,上市公司重整多数都根据昆山会议精神,采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采取接管型模式,即由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如沧化、兰宝、宝硕、长岭、九发等。管理人接管的上市公司多数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少数是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或因大股东违法被捕或死亡,企业陷入瘫痪由政府接管。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的模式分析 进入重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由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以及当地劳动局、财政局等机构派员和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组成清算组担任,并采取接管型的管理人模式。 在管理人接管的重整模式下,上市公司的财产与营业事务在管理人领导下由原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而重整方案的制定是在管理人领导下,以财务顾问为主,法律顾问协助拟定。 国资委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由其主导重整,其优势在于了解债务人的问题所在,并具有重整资源和协调有关利益方的能力;而管理人中的专业中介机构,其优势在于具有重整的专业能力,并应具有诚信,坚持公平原则对待重整中的各利益方。双方的协同工作使债务重组与资产重组有效结合,使重整中的各方利益取得平衡,从而获得重整的成功。 以沧化股份的重整为例,沧化股份生产PVC化工企业,是沧州市的支柱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产业政策采用了石油法生产,后因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上涨,石油法扩建生产线被迫停止,由此背负了巨额债务,再加上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2007年5月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沧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市国资委主导了重整,一位副市长领导了重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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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2卷)》由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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