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对策论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宋远升  页数:244  字数:316000  

内容概要

  经济犯罪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副产品,是人类智力滥用的邪恶之花,也是现代经济生活多重奏中特别不和谐的杂音。经济犯罪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这就需要通过多维方式对之进行防控的原因。对于宋远升、谢杰所著的《经济犯罪对策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系列教材)》研究对象而言,既择取比较热门或者典型的经济犯罪类型进行研究,又兼顾了比较传统的经济犯罪进行探讨。在研究方法上,既采取多维视角进行研究,又采取了多层次的研究方式;既采取刑法的研究方法,运用刑事法律对策对经济犯罪进行防控,也采取了犯罪学的实证的基础研究方法,通过诸多方式对经济犯罪进行治理;既从立法方面对经济犯罪进行研究,又从司法方面对经济犯罪进行考察;既参酌国外、域外相关立法、司法经验,又结合现实关注本土化的中国路径。《经济犯罪对策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系列教材)》可以作为全国相关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教材,也可以为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

宋远升男,山东临沂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编辑部主任。曾在《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等各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80余篇。主要代表著作包括:《最新国外司法制度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刑事侦查的行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刑事诉讼的冲突与衡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刑法》(美国西部法律出版公司英文版)、《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法律出版社)、《法官论》(法律出版社)等。谢杰男,1983年7月生。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曾完成多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等。在《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治与法律》、《人民检察》、《法制日报》等核心期刊、报刊发表论文200余篇。曾荣获上海市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犯罪对策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犯罪基本定位
一、经济犯罪含义
二、经济犯罪特征
三、经济犯罪分类
第二节 经济犯罪原因与规律
一、经济犯罪原因
二、经济犯罪规律
第三节 经济犯罪对策的理论基础与内容
一、经济犯罪对策理论前提
二、经济犯罪预防性对策
三、经济犯罪制裁性对策
第二章 走私犯罪对策研究
第一节 走私犯罪基本问题
一、走私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沿革
二、走私犯罪的现状与态势
第二节 走私犯罪法律适用对策
一、走私犯罪法律适用对策
二、走私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第三章 商业贿赂犯罪对策研究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基本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规范界定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
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对策
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对策
二、商业贿赂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第四章 证券期货犯罪对策研究
第一节 证券期货犯罪基本问题
一、证券期货犯罪的概念
二、证券期货犯罪的特征
三、证券期货犯罪的成因
第二节 证券期货犯罪对策
一、证券期货犯罪法律适用对策
二、证券期货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第五章 金融诈骗犯罪对策研究
第一节 金融诈骗犯罪基本问题
一、金融犯罪的界定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概念
三、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四、金融诈骗犯罪的成因
第二节 金融诈骗犯罪对策
一、金融诈骗犯罪法律适用对策
二、金融诈骗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第六章 知识产权犯罪对策研究
第一节 知识产权犯罪基本问题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依据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情观与特点
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生成与司法疑难的成因,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对策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对策
二、知识产权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第七章 网络犯罪对策研究
第一节 网络犯罪基本问题
一、网络犯罪的界定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三、网络犯罪的类型
四、网络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
第二节 网络犯罪对策
一、网络犯罪法律适用对策
二、网络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类
二、中文期刊类
三、外文文献类

章节摘录

  《刑法修正案(四)》与《刑法修正案(七)》先后对走私犯罪进行了两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单独规定了走私废物罪的法定刑,并扩大了走私废物罪的范围,将气态、液态废物的走私也纳入该罪名之中。《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主要是针对走私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古无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等犯罪行为的惩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犯罪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修改完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偷逃海关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对经济造成危害。我国《刑法》在第153条中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了刑罚,最高刑为死刑。在立法调研中,一些执法机关反映,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一,建议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害,不属于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近年来各地海关普遍加强了监管措施,特大走私案件大幅度下降,需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寥寥无几,建议取消该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  第二,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5万元为起刑点,一些走私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小额多次走私方式,并有迅速蔓延之势。这类走私活动大多是在走私犯罪集团的操控下进行,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从境外货源组织到境内货物交付,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又相对独立。一些走私分子利用在行李中夹带、将物品捆缚在身体上等手段,携带明显超过合理自用范围的物品走私入境,利用差价牟利,或者充当走私集团的运输工具,将货物搬运至其指定的接收地点后领取报酬。职业化、市场化的“水客”的存在,极大地方便了走私犯罪集团以较低的风险,高效率地实施大规模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反映,在深圳罗湖口岸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不远处“上水”车站,一标准集装箱高值货物不到半个小时即可由“水客”以小额多次走私方式搬运到深圳境内,其走私规模令人震惊。走私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每批走私货物的数量控制在5万元以下。即使幕后走私集团的组织者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对于“水客”,因即时查获时偷逃税额均未达到起刑点,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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