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研究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启江  页数:294  字数:215000  

内容概要

  《罚金刑执行研究》以构建和完善罚金刑执行制度、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罚金刑执行难为目标,通过借鉴当前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罚金刑执行所涉及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和相关制度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构想。
《罚金刑执行研究》中对罚金刑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及构造的界定,对罚金刑执行机构的合理设置构想,对罚金刑执行原则的概括,尤其是人权防卫原则的提l出,对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和借鉴建议以及罚金刑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等,都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性和较高的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王启江
1969年3月生,山东诸城人。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山东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现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庭长。先后在Ⅸ法学》、((山东社会科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及省级以上法学理论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多次在全国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中获奖。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罚金刑执行概述
一、罚金刑的界定与立法现状
(一)罚金刑的界定
(二)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状况
二、罚金刑执行的界定
三、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现状与成因
(一)何谓罚金刑执行难
(二)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
(三)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
四、罚金刑执行难之克服:完善制度设计
第二章 罚金刑执行权的性质及构造
一、关于强制执行权性质的各种观点及争议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的争议
(二)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的争议
二、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
(一)司法权具有强制性
(二)司法权与强制执行权具有相通性
(三)明确强制执行权司法权性质的价值
(四)各种观点评析
(五)强制执行权的构造
第三章 罚金刑执行主体
一、罚金刑的执行机关
(一)国内关于强制执行机关的争议
(二)国外强制执行机关
(三)我国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二、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三、执行机构的运行机制及创新
(一)我国法院执行机构设置的变迁及评价
(二)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的完善方案
(三)执行机构内部职能划分与协调
第四章 罚金刑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合法原则
二、执行合理原则
三、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四、执行人性化原则
五、执行个别化原则
六、民事执行优先原则
七、人权防卫原则
第五章 罚金刑执行前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避免罚金刑裁判的非正当性
(一)完善罚金刑的适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三)罚金刑量刑的完善
二、建立判决前财产调查制度
三、建立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
四、建立罚金刑执行担保金制度
五、建立财产管理人制度
六、建立罚金自觉缴纳的激励机制
(一)罚金的缴纳期限与方式
(二)日额罚金刑
(三)罚金的延期缴付
(四)自觉缴纳罚金与主刑的减刑或假释
(五)罚金刑的第三人履行
七、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
第六章 罚金刑执行程序的完善
一、罚金刑执行的启动与管辖
(一)罚金刑执行的移送
(二)罚金刑执行的管辖
二、罚金刑的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二)罚金刑执行标的的类型与认定
(三)不得作为罚金刑执行标的的财产
三、罚金刑的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
(一)罚金刑的执行通知
(二)罚金刑执行的财产调查
四、罚金刑执行中的保全措施
(一)保全措施概述
(二)冻结措施的适用
(三)查封与扣押的适用
五、罚金刑执行中的处分性措施
(一)拍卖
(二)变卖
六、罚金刑的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
(一)罚金刑的暂缓执行
(二)罚金刑的中止执行
七、罚金刑的执行时效
(一)随时追缴制度及评论
(二)确立罚金刑执行时效的必要性
八、罚金刑的减免
九、罚金刑的减刑
十、罚金刑的执行终结
(一)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中止的区别
(二)罚金刑执行终结的条件
第七章 罚金刑的易科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述
(一)罚金刑易科的界定及渊源
(二)罚金刑易科的正当性
(三)罚金刑易科与刑罚目的
(四)罚金刑易科的效益价值
二、罚金刑易科的方式与裁量
(一)罚金刑易科的类型
(二)罚金刑易科的裁量方式
三、我国罚金刑易科的制度设计
(一)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的争论
(二)罚金刑易科方式
四、恶意逃避罚金刑执行的刑事制裁
第八章 罚金刑执行救济制度
一、执行救济概述
二、我国当前执行救济立法及评价
(一)执行异议
(二)案外人异议
三、罚金刑执行的救济方法
(一)程序性的救济方法——执行异议
(二)实体上的救济方法——案外人异议
结语 罚金刑执行的立法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有利于实现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的有效监督。上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判庭同时存在,专司协调和监督职责,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寻求同级法院执行裁判庭的审查和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执行裁判机构申请复议。  第四,执行程序中的实体争议由执行裁判庭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处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执行效率。  第五,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立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以上方案最大的特点是执行实施人员主要配置在基层法院,少部分配置在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从事执行实施工作,而高级别的法院主要承担决策、监督或协调职能,一般不需要在本院另行设置专门执行实施人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执行的实施都是事务性工作,如发传票、依法查询、调查、查封、扣押等,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警素质不一定就比基层法院的执行法警高,对某个案件来说,只要有人去具体从事执行事务即可,至于这个人是中院的人还是基层法院的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无论多大的执行标的,最终都会具体落实到特定的区域的财产,都能找到相对应的基层法院执行局。或许某个案件非常复杂重大,需要多个法院的协作才能执行成功,这仅仅是跨地域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人员相互配合的问题,与不同级别法院的执行实施人员没有关系。  当然,这个方案设计的不利之处也是存在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中的执行实施人员要向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分流,以充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从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调动人员,可能会因待遇差异而带来较大的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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