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鹃  页数:298  字数:252000  

内容概要

李鹃编著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是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一次系统研究。全书沿着两条思路而展开,一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定位,二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制度构建与立法模式,由此构成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的全部内容,即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具体而言,以知识产权价值及担保价值的特殊性为分析基点,从抵押与质押的制度起源和区分标准出发,反思我国对抵押与质押的区分和担保体系,从而探究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合理定位;在知识产权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定位下,提出以控制知识产权收益来破解知识产权担保难题,并从私权与公共利益角度探讨知识产权担保风险防范制度及运作模式;立足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模式,进而确认知识产权担保的立法体例选择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李鹃,汉族,山西平遥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先后在《山西大学学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科技法律》、《电子知识产权》、《河北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公开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出版专著《商品房买卖的法律问题研究》一部,主编教材《民法学》一部,主持和参加教育部课题各一项,参加省部级课题数项。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山西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担保及其社会价值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担保
一、知识产权:从静态保护到动态利用
二、知识产权担保的可行性与担保形式
第二节 知识产权担保与融资
一、融资渠道的演变与担保功能的变迁
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背景与趋势
三、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价值
第二章 知识产权担保的特殊性
第一节 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特殊性
一、担保权的本质:价值权
二、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
第二节 知识产权担保标的的特殊性
一、专利权标的的特殊性
二、商标权标的的特殊性
三、著作权标的物的特殊性
四、其他担保标的的特殊性
五、非专有性智力成果的可担保性
第三章 知识产权担保的立法比较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体系
二、我国知识产权担保的发展环境
三、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立法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知识产权担保
二、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担保
三、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知识产权担保
第四章 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定位
第一节 知识产权担保性质之争
一、知识产权担保性质:权利质还是物上质
二、知识产权担保、质押与抵押之联系与区分
第二节 知识产权担保方式之争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者无奈的选择
二、知识产权质押之困境分析
三、权利担保:类型化的可能性?
四、让与担保:是否可行?
第三节 知识产权担保的合理归位:知识产权抵押
一、抵押与质押的区分模式及其影响
二、我国法律对抵押与质押的区分
三、知识产权抵押:立法者应然的选择
第五章 知识产权抵押权之设立
第一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关问题分析
一、标的物价值评估拟或必经程序
二、标的物价值评估路径与评估难点
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因素
四、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评估作用
第二节 知识产权抵押合同
一、知识产权担保关系成立:抵押合同的订立
二、知识产权担保法律关系:以抵押权为视角
第三节 知识产权抵押登记
一、知识产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生效主义
二、我国知识产权抵押登记存在的问胚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登记:以收益控制为中心
第六章 知识产权抵押权之保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抵押权保全现状
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抵押权保全的规定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权保全之不足:与知识产权特性相左
第二节 知识产权抵押权保全的完善
一、知识产权抵押权保全概要
二、知识产权抵押权之保全措施
第七章 知识产权抵押权之实现
第一节 知识产权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与方式
一、知识产权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二、知识产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僵化与创新
第二节 政府角色与知识产权抵押权实现
一、政府介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必要性
二、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角色
三、外国政府与知识产权担保
四、我国政府与知识产权抵押风险控制:以公共利益为视角
第三节 知识产权抵押风险与风险防范
一、知识产权抵押风险来源
二、知识产权抵押风险控制:以担保权人利益为视角
第八章 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之构想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模式及反思
一、我国知识产权担保主要模式
二、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模式现状分析
三、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模式选择
第二节 知识产权担保立法模式
一、知识产权担保立法体例选择
二、相关立法建议
三、建议案的可行性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知识产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其已被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列为企业资产的评估对象。而作为一种经济商品,知识产权的可交易性在知识和技术市场上得到了新的体现。美国1993年综合预算法引入了好几类无形资产的定义(如商誉、客户名册、专利、版权、配方、工艺、设计、模型、诀窍和许可)并允许公司摊还这类资产的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将知识产权资产列为企业资产评估的对象。可见,知识产权正是以其自身价值换取金融机构资金,并为企业赢得创业的机会。尽管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具体内容相异,但不约而同都规定了版权、专利、商标可以转让。 以知识产权进行融资,除认定知识产权是资产、具有可获取的价值外,还必须界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具备可担保性,这可从以下方面来加以认定: 第一,权利的真实性,即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在此,需要确认该权利人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需要登记的权利已经确实登记,且该项权利上没有设定负担,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权利的财产性。财产即为利益,权利的财产性要求知识产权将其利益转化为可变现的价值。毋庸置疑,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但只有其中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才可以成为担保标的。因为具有经济效益的权利才能满足担保的目的。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共同构成了现代财产权,其财产性已得到世人公认。担保权人通过控制知识产权人的处分权和知识产权的收益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时也可以依法将其拍卖,以拍卖所得清偿债务。 第三,权利的可转让性。以知识产权设定担保进行融资,即是在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将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获得清偿。所以,取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必须以其具有可让与性为前提。如果作为担保标的的财产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则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必然无法实现,这显然违背了知识产权担保设置的宗旨。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担保性,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融资的标的,所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可行的。这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形式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顾名思义,是指当企业或个人寻求资金借贷时,利用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的担保品所进行的融资行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在过去并不时常发生,而随着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其价值日益超过有形资产时,让静态资产变得活跃起来便成为企业的强烈需求。在需求与供给的市场刺激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随即产生和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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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既综观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体系化建设问题,又微观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具体规范问题,从理论争议和实践难点人手,以知识产权担保收益控制为研究切人点,将知识产权担保风险控制从公共利益和担保权人利益视角进行了深入考察,从而系统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途径与立法模式选择,以及相应的制度构想和理论认知体系。作者李鹃研究思路清晰而开阔,研究方法科学而务实,研究重点明确而具体,研究视角新颖而多维,研究资料丰富而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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