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苑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育军,徐明 主编  页数:545  字数:506000  

内容概要

《证券法苑(2012年5月号第6卷)》编著者张育军、徐明。
《证券法苑》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法学学术集刊,截止到目前已出版了五卷八册,共计330余万字,得到了各界诚挚的厚爱。在这样春意盎然,内心溢满阳光的日子里,我们有幸继续向您推荐《证券法苑》第六卷的精彩篇章。

书籍目录

卷首语.l
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扫描
继续完善证券法制,促进资本市场深入改革和规范发展
资本市场实践发展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券法》
坚持国情与规律,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加强法制与诚信建设,促进上交所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完善中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需认真审视的几个问题
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立法应遵循法定、适度及绩效原则
修改《证券法》应该关注发挥它的功能:适应、促进、引导
《证券法》修改完善的六个重大问题
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综述.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理论前沿]
公司控制权交易
成熟市场视野下的证券法修改完善论纲
重启资产证券化市场与金融监管——兼谈我国的制度改革
[专题研究]
浅析债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制
内幕(线)交易之行为主体的理论与实务 ——台湾最新案例研析
论交易场所的“乱”与“治”——从我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谈起
试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
[制度分析]
融券交易课税制度的构建
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行使障碍及对策——对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评析
跨境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的国际比较研究
[市场观察]
论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之重构
作为商事组织的商业信托和公司:比较法学者的研究课题
上市公司表决权买卖之法律经济学分析——以代理成本问题为中心
[域外法制]
境外证券立法动态与发展趋势研究
香港证监会专家证人初探
欧美证券市场系统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法治述评]
201 1年中国证券市场法治述评
《证券法苑》第七卷征稿暨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
有奖征文启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这三种收购人式中,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则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显然更为简便易行。为此,股份公开交易的公司是本文关注的重点。事实上,关于控制权交易的专门立法通常(虽然并非总是)局限于证券在公开市场(或者这些市场的一些分支,例如第一层级市场)上交易的公司。与公众公司不同的是,在封闭公司中,不仅敌意收购难以组织,而且股东的代理和协调问题(下文将作探讨)也更不突出。然而,在逻辑上说,控制权交易并不局限于此类公司,而且我们也会在若干方面提及股份不可自由交易的公司。一些国家依赖诸如信义义务等一般的公司法标准,而不是有关控制权交易的特定规则来规制目标公司管理层或其控股股东的行为,在这些国家中,将这些标准运用于股份不能自由交易的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并不存在界限方面的困难。 (二)代理和协调的问题 1.当目标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时 当目标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时,关注焦点集中于第一层代理关系,也就是董事会和股东整体之间的代理关系。在这里,收购人的基本策略可以是向所有股东发出公开要约。收购人的收购活动还可以辅之以在要约之前通过市场买入足以在目标公司“立足”而又不会泄露其收购意图的股份。与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成功的全面要约而实现的控制权移转,并不是从公司的控制权人(大股东)转移至希望获得该控制权的收购人。相反,公司事实上的控制权可能掌握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中,因而控制权的移转是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移转至收购人(的董事会)。因此,在带来控制权移转的交易主体(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与控制权移转本身所涉及的主体(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 正是这种脱节,产生了需要解决的代理问题。从目标公司的角度来看,控制权交易可能会增进财富,但同时它会对现有高管的职位和福利构成威胁。因而,目标公司的现任管理层可能会运用集中管理的权力,来阻遏此类交易。他们可能会努力运用那些权力来降低目标公司对潜在收购人的吸引力,或者防止第三人向股东发出要约。这些手法形式多样,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将目标公司的大量证券掌握在不会接受敌意要约的人手中;通过诸如“毒丸计划”等方法构造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以及将公司的战略性资产置于哪怕是成功的收购人的控制范围之外。 另外,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一场交易或许并非能够增进公司财富,但现任管理层却拥有动机来促成股东缔结该交易,因为管理层可以通过获取大额解职赔偿费用或者站在收购人一边,而从拟议的控制权移转中获取收益。在控制权交易中,股东所持证券的转让,是达成控制权移转的关键机制。因而,,没有股东的同意,就无法达成控制权的移转。然而,现任管理层可以运用其对股东的影响以及其掌握的公司信息,向其指定的人“卖出”要约,或者在多方竞标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利用哪些条件来对某一收购人提供更有利的待遇。 然而,当目标公司的股权分散时,规制控制权移转的规则还必须解决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分散的股东在对抗收购人时的协调问题。特别是,收购人或许会试图引诱目标公司的股东接受并不是最理想的要约。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多种多样,但在本质上,它们都依赖信息不对称或者对目标公司股东实行不平等待遇。另外,股东整体与现任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可能依然存在,即便后者没有(或许无法)防止要约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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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第6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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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里面的有个翻译文章,翻译水平较差,几乎读不懂。要是费专业人士,估计更读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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