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赵秀梅 编  页数:362  字数:394000  

内容概要

  《高等学校核心教材·理工科院校法学教材系列:民法案例教程》根据民法学的体系,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五章。本书精选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每个案例都包括案情、审判和评析三部分。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研习,读者能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运用,并能够提高民法逻辑思维的能力。
  本书体例得当,语言平实通畅,法律思维逻辑严谨。本书适合大学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法律硕士、民商法法学硕士学习民法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案例1 浙江绍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案
案例2 北京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某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江苏省某特钢有限公司诉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4 日本某有限会社诉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案
案例5 王某诉李某返还兰花价款案
案例6 北京绿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权属纠纷案
案例7 重庆索特公司与重庆新万基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8 中建材公司诉恒通公司偿还货款案
案例9 周连某诉防城港市港鑫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所有权确权纠纷案
案例10 王某某诉厦门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1 张某某等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12 上海外运公司诉江南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3 卓某莲、邱某斌诉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直属支行案
案例14 郭某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案例1 张甲诉王乙、薛丙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2 福建省甲市不锈钢材料公司诉田乙等返还财产案
案例3 朱甲诉漳浦县乙庄村委会等案
案例4 林甲诉林乙铺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5 谢甲诉广州市乙房屋开发公司等拆迁合同案
案例6 张甲等诉吴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案例7 鲁甲等诉南京丙贸易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案
案例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范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9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支行与刘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10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唐甲、李乙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债权法
案例1 浙江某食品厂诉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徐某诉某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3 杨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4 郑某、陈某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某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6 陆某诉美国某航空公哥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7 仲某诉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
案例8 史某诉某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9 甲某诉乙公司和丙公司侵害优先购买权案
案例10 某旅游团十五名游客诉海南某旅行社损害赔偿案
案例11 甲某诉乙某换房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 侵权责任法
案例1 刘某诉某村民委员会门扇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某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3 洪某某诉某拆除公司和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4 陈某、杨某、魏某、闫某诉某村民委员会、某生态观光园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5 无某诉留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6 某化工厂诉某干燥设备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7 吴某等诉某银行支行、某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8 晏某、郑某诉某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9 陈某某、张某某诉周某某、某县公路管理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例10 王某诉某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1 高某诉张某1、张某2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案例12 乔某1、乔某2诉某中心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案例13 葛某1诉某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某保险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4 张某诉郭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5 吴某诉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6 罗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7 董某诉某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五章 继承法
案例1 陈望诉王素珍继承纠纷案
案例2 白某梅诉王韵琴等析产继承案
案例3 杨小康等诉方秀兰继承案
案例4 王健英诉王汝芬继承纠纷案
案例5 李望道等诉张玉洁继承案
案例6 李钰英诉刘征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7 涂仪男诉涂玉华等继承案
案例8 朱雪花、滕洋诉滕祖业、范颖继承纠纷案
案例9 王远志等诉王金英房屋继承权确认案
案例10 马文聪等诉王金银等遗赠扶养协议案
案例11 王顺清、李福臣诉梅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抗诉案
案例12 张东辉、谢兆本诉王世军等继承纠纷案
案例13 赵长贵诉北京海泽崟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桂红、丁慧、石晓雪劳务合同纠纷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的承担、赔偿的数额等争议问题分析认为:原告与被告乙公司自愿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被告丙公司经批准是原址房屋地段的拆迁用地和开发建设经营单位,对被拆迁人依法负有补偿和安置的义务,因此应与被告乙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依约将原址房屋交付拆迁后,被告丙公司在该址建成楼宇后,未经原告同意把该楼宇首层出售给他人且交付使用完毕,导致被告乙公司未能依约在该楼宇起义路正门人口第一间安置建筑面积29.0383平方米作为拆除原告原址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被告丙公司将应作补偿安置的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关于商铺部分的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实际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原告依据广州市越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侨力大厦首层起义路正门入口第一间商铺的评估金额,两被告对该评估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被告丙公司不同意重新评估,被告乙公司要求重新评估,但不同意预付评估费,因此两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实际损失860 2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的规定,赔偿标准可参考回迁房价值及根据两被告违约的程度,按照被告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860 200元的30%为标准计算。造成纠纷,责任在两被告,本案评估费由两被告承担。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谢甲与被告广州市乙房屋开发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关于商铺部分的内容; 二、被告广州市乙房屋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实际损失860 200元给原告谢甲; 三、被告广州市乙房屋开发公司与广州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258 060元给原告谢甲; 四、被告广州市乙房屋开发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谢甲因诉讼需要支出的评估费3200元(广州市越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谢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18 67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6537元,由两被告负担12 141元;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受理费12 14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径付给原告。评估费2880元(广东安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由两被告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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