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立新  页数: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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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债法是一个整体,合同法是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是一个最为重要和庞大的组成部分,但它是债法的分则。这样的逻辑关系是不可忽视的,也是不可以颠倒的。只有摆正了合同法在债法中的地位,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债法。
本书设置上卷和下卷,上卷阐释债法总则,下卷阐释合同法。将凡是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全部放在上卷中,凡是属于合同法的一般性制度和规则全部放在下卷。本书通过这样的体例设计和体系构建,展现我国特色的债法和合同法,是一个大胆的尝试。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书籍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序言
前言
上卷 债法总则
第一编债与债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请求权
第一节 债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
第四节 债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 债的种类
第一节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四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五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六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第七节 单独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第二编 债的发生
第四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第二节 单方允诺
第五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四节 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第五节 不真正无因管理lOO
第六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第三编 债的流转
第七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债的标的概述
第二节 给付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第三节 给付形态
第四节 给付种类
第五节 受领
第八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一节 债的变更
第二节 债的移转概述
第三节 债权转让
第四节 债务转移
第五节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第九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解除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提存
第六节 免除
第七节 混同
第八节 合同之债更新
第四编 债的保障
第十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和定金
第三节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违反债的责任
第一节 违反债的行为
第二节 债的二次请求权
第三节 违反债的责任
下卷 合同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意定连带之债 当事人之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连带之债为意定连带之债。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例如,数个借款合同债务人就同一借贷,约定各负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也可以就单方行为引起连带之债,例如数个受遗赠人依照遗嘱就遗赠所附的明示而负担连带义务。 (三)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成立连带之债须具有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 成立连带之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必须为二人以上。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个人的债的关系,不能成立连带之债。 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成立连带之债,必须具有同一的债的标的,标的不同一不能成立连带之债。至于标的是否为可分,有的认为连带之债的标的为可分之债,如果标的不可分,则一部给付无从实行。①有的认为连带之债的标的即使为不可分,也可以成立连带之债,只不过债权人不得请求一部给付而已。②《民法通则》对此并未规定,似应解释为连带之债的标的须为可分,否则债权人将不能请求一部履行。 3.数个债的目的须具有同一性 债的目的,是连带之债对债权的确保和满足。尽管连带之债究竟是一个完整的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有不同看法,但如果是一个整体的债,则当然具有目的的统一性,而如果连带之债是数个债的集合,则把它们集合在一起的,正是同一性的债的目的。如果没有同一性目的,即使是一个债具有给付标的的同一性,也不可能成立连带之债。正因为如此,连带债务中一人的给付或者因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个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者提存等,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全体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 4.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是指对于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中的一个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具有这样的关系,就成立连带之债。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 1.连带之债的外郡效力 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对外发生的效力。 在连带债权,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同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履行。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哪个、哪些债务人请求履行,请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债务,完全听任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还有其他债务人而互相推诿,也不得以自己仅负担债务中的一定份额为由而拒绝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全部履行以前,全体连带债务人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仍负连带清偿义务。据此,债权人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债权人以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为被告起诉,获有利判决后,如果该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同一理由对其他债务人起诉,请求其履行。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破产时,无论连带债务人破产前是否已为部分清偿,债权人仍得以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产分配;数个债务人先后受破产宣告的,债权人在先破产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已取得分配的部分也不扣除,这样的做法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致因在破产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额清偿而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所得到的清偿超过其实际债权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破产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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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合同法》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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