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页数:521  字数:408000  

内容概要

本套从书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强调法律解决问题的功能。既涵盖了每一专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的文本,同时罗列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在这一专题下比较疑惑和常见的问题并进行了简单明了的解答。让读者既能看到权威的法律文本,又能找到自己想问的问题的答案,可以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钱、最快地找到问题的答案。

书籍目录

上篇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8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10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0年1月1日)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1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15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1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0986年7月1日)19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20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21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23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24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10月1日)25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261......

章节摘录

  第十条 【排污标准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监测与公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环保规划拟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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