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前沿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尹田 主编  页数:290  字数:347000  

内容概要

  本刊常设栏目有:年度法制报告、名家专论、专题研究、审判前沿聚焦、域外保险法、研究综述、保险法史话、保险法人物、公司聚焦等。

作者简介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

书籍目录

保险市场法制报告
2009~2012年中国保险市场法制报告/李祝用 鲍为民 胡凌斌
专论
新西兰基督城地震巨灾保险与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Rob Metlkin著韩文浩译
专题研究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不定值保险合同若干问题辨析/刘学生
论被保险人减少损失之义务
——兼析两岸保险法之相关规定/李志峰
透过两岸法律规制看保险人说明义务/罗俊玮太昊
从欧洲保险合同法原则(PEICL)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制定/韩永强
刍议以食品安全责任险取代食品领域产品责任险/贾林青
保险霸王条款:从舆论批判到法律检视/曹兴权
审判前沿聚焦
电子保单纠纷审理中的热点、疑难问题解析/邢嘉栋
以保险人超额承保为视角论保险法的立法疏漏/刘建勋 王雁冰
域外保险法
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披露与陈述)法述评/任自力
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变革译介/孙宏涛
日本2008年《保险法》/岳卫译
研究综述
2010~2012年中国保险法学研究综述/李志强
探寻中国保险法制改进的路径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任自力
中国电子保单理论与司法实务研讨会综述/邢嘉栋
保险法人物
施文森
江朝国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后,保险资金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范围很窄。之后,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允许保险资金进人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债券现券、回购交易,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银行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债以及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进行协议存款,投资商业银行股权,进行境外投资。2009年新《保险法》又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保监会之后进一步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利率互换业务。 2012年,保监会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债券投资领域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投资债券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允许在保监会划定的范围内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但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投资股指期货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办法,也已经征求业界意见,有可能近期出台。 保险资金投资种类的增加,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支持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 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 吸取过去保险资金可由各分支机构自行投资导致混乱局面的教训,1995年《保险法》后,保险资金运用走向“集中管理、统一运用”,禁止分支机构运用资金。2010年下半年全行业资金集中度已达90%。 实行统一管理后,各总公司相继设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2003年以来,保监会大力推广保险资金委托管理模式。2003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先后成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随着太平资产管理公司的批准筹建,“9+1”的保险资产管理格局正式形成,2010年,生命人寿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此后,安邦资产管理公司和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筹建申请也相继获批。保监会开始对中小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放闸,截至2012年7月底,国内已成立或筹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16家,可以开展保险资金委托的有11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进一步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上述规定表明了保监会鼓励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包含托管)的政策倾向,对于实行保险资金自我管理的保险公司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近期保监会批准数家中小保险公司设立或筹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是明显的信号。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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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中收录的论文质量不错,涉及到一些保险法研究的前沿问题,但看得出来没有什么体系性的研究方向;内容比较庞杂,期待下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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