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李方晓精讲刑法学考点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李方晓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李方晓  页数: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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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李方晓:精讲刑法学考点》是李方晓(又名李芳晓)教授的遗作。李教授在生前已经完成了书稿,正在与出版社商谈及时出版惠及广大考生之际突然离开了我们。为了完成李教授的遗愿,经邀请有关著名刑法学家对《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李方晓:精讲刑法学考点》进行修订和校核,今得以出版。李教授一生从事刑法学教育,是刑法学界的名师,从事法硕考试辅导也已多年,对法硕考试刑法学学科的规律特点和重要知识点的把握极为精准,已经帮助无数同学顺利进入了理想的大学,被广大考生誉为“法硕考研刑法辅导第一人”。  《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李方晓:精讲刑法学考点》是李教授在多年法硕考研教学过程中提炼出来的精华,按照《法硕考研大纲》编排,具有逻辑完整性和全面系统性。刑法总论部分突出了刑法学知识与理论内容的相互联系,使考生夯实刑法学的理论基础;刑法分论部分则按照同类客体分章讲解重点罪名,做到简洁并有针对性。另外本次编写中也注意吸收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

作者简介

李方晓(1961.9—2012.6),又名李芳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编委、多次参与编写《法律硕士联考指南》刑法部分,被广大考生誉为全国法硕联考培训“刑法第—人”!李方晓—牛执着于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始终坚守在法学教育的三尺讲台,将自己毕生的心血和精力贡献给了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学教育事业。她与世无争、不求名利的优秀品格,她孜孜追求、唯学求问的执着精神,她甘为人梯、甘于奉献的高贵情怀,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书籍目录

第一讲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讲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 第三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讲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六讲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七讲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讲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四节 犯罪的特殊主体 第九讲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第五节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十讲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十三讲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十四讲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讲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六讲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第四节 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十七讲 刑罚的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十八讲 时效与赦免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赦免 第十九讲 刑法分论绪论 第一节 刑法分论概述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第二十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一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二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第二十三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二十四讲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二十五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第二十六讲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七讲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它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为划清罪与非罪提供了总标准,而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即成立犯罪的具体规格、标准问题,犯罪构成为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具体标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表现为抽象和具体,宏观与微观的关系。 (一)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特征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的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有的是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这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并非是简单相加,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说明犯罪规格和标准的有机整体。可见,我国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这里的有机统一,是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具有内在的联系,缺一不可。犯罪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少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种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例如,甲系某中学高中生,在商店窃得一顾客的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后在亲友的规劝下,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本案中,虽然犯罪的事实特征很多,但是,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1)该学生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该学生具有盗窃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该学生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4)该学生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我国刑法把能够体现盗窃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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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李方晓精讲刑法学考点》由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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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李老师的遗作。内容很给力。买一本纪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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