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发展趋势研究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郑远民,李俊平 著  页数:243  

内容概要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但相关立法却明显滞后。目前我国调整电子商务的主要是一些部委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清、内容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不及时完善,将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鉴于此,我们以全球化视角对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历程进行了全面回顾,着重对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发展做了深入的分析,提出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呈现全球化、统一化、民间化和法典化的趋势。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我们应该大胆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加快建构本土化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

郑远民,男,1966年生,湖南新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时代法学》副主编,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南省“百人工程”培养对象,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出版《现代商人法研究》等著作5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光明日报》等国内外报刊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网络法与商人法。 李俊平,男,1977年2月出生,江西南昌人。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法,电子商务法。发表《国际商事法律统化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修订版述评》、《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等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 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含义 三、电子商务的特征 四、电子商务的分类 五、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 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四、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五、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览 第一节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实践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二、欧盟 三、欧洲委员会 四、国际商会 五、世界贸易组织 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七、其他国际组织 第二节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一、美洲国家 二、欧洲国家 三、亚洲国家 四、大洋洲国家 五、非洲国家 第三节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评析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 三、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发展 第一节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发展 一、联合国2005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二、欧盟2009年《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和审慎监管的指令》 第二节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发展 一、新加坡2010年《电子交易法》 二、马其顿2007年《电子商务法》 三、牙买加2007年《电子交易法》 四、萨摩亚2008年《电子交易法》 五、赞比亚20C19年《电子通信和交易法》 六、阿曼2008年《电子交易法》 七、卡塔尔2010年《电子商务和交易法》 八、阿联酋2006年《联邦电子商务和交易法》 九、印度尼西亚2008年《电子信息和交易法》 十、印度2008年《信息技术法》 第三节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最新发展分析 一、近年来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时代背景 二、近年来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三、近年来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 第四章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 第一节电子商务立法的全球化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电子商务 二、全球化时代下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全球化的路径 第二节电子商务立法的统一化 一、电子商务立法统一化的现实基础 二、电子商务立法统一化的路径 三、电子商务立法统一化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影响 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的民间化 一、电子商务民间立法的特点 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民间化的路径 三、各国国内电子商务立法民间化的路径 第四节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典化 一、综合性立法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模式 二、电子商务立法法典化的路径 三、电子商务立法法典化的体系 第五章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我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国家立法 二、我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国家政策性文件 三、我国调整电子商务的部门规章 四、我国调整电子商务的行业性或地方性规范 第二节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启示 第三节我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建构 一、我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立法思路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 三、我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具体设计 附录一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附录二欧盟2009年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业、经营与审慎监管指令 附录三新加坡2010年电子交易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二章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览 电子商务是21世纪全球经济最大的增长点之一,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也不可避免地对传统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依靠传统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应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问题。因此,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立法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最为关注的重点。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世贸组织、欧盟、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到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以及大量渴望通过电子商务带动本国经济增长的新兴国家,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给予了重点关注,在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上制订了电子商务法。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制订了电子商务相关立法,其中71个国家制订了以《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命名的电子商务法,从全球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立法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其他领域的立法活动所无法企及的。 第一节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实践 互联网使得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无限地缩短,商务交易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得到突破,商务交易的范围从有限的区域性小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大市场,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卖方和买方之间以及服务提供者和顾客之间的联系也变得更为直接。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市场被深深地打上了全球化的烙印。为有效应对网络经济所带来的挑战,各国纷纷着手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电子商务实践是在一个没有哪个国家为其量身定做法律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对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践,任何国家都难以单独制订国内法进行有效规范,无论是美国还是其他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都缺乏处理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因而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从国际层面率先着手,制订可供各国借鉴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就成为既现实又明智的选择。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国际商会、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始牵头从事国际性电子商务立法,这些国际组织在把握电子商务最新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制订出一系列国际公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从而消除了电子商务运用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并成为各国从事电子商务立法的模板。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十分关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商业应用对现有法律体系所带来的冲击,并致力于在该领域协调各国立场,避免因各国国内法的不同,构成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形式的障碍。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18届年会上提出了题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报告首次明确了计算机技术在国际贸易运用中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关于“书面形式”、“签名”等法定要求。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电子化的需要,并促进电子支付方式的规范化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2年首开先河,在其1987年推出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的基础上,制订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紧接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进一步制订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等一系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这些原则或规则成为世界各国立法机关制定本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参考,为推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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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发展趋势研究》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已呈现出全球化、统一化、民间化和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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