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私法思想考论

出版时间:2011-11-10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迟方旭  页数:237  字数:2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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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书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为阅读与分析对象,对其中所包含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伟大思想家的私法思想进行了细致挖掘、翔实梳理与具体阐发。所谓“考”,是指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涉及私法思想(含私法基本原理、物权法思想、契约法思想、婚姻家庭法思想等)的内容,以现代私法知识谱系的角度,发现两位伟大思想家的私法思想的存在;所谓“论”,是指对已发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私法思想,结合当时的历史时空背景,进行一定广度和深度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面对当今社会现实和理论中的私法问题,从中汲取精神养料。此外,为了廓清和描述出两位伟大思想家私法思想发展的历史线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私法思想考论》还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私法思想的发展具体划分为“形成”、“
发展”、“成熟”和“深化”四个时期,使他们的私法思想呈现出一种动态感。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私法思想考论》由迟方旭编著。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私法思想的形成时期(1835—1848)
 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二 《论犹太人问题》
 三 《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
 四 《英国状态。十八世纪》
 五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六 《神圣家族》
 七 《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八 恩格斯致马克思(1844年11月19日)
 九 《德意志意识形态》
 十 恩格斯致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1846年10月23日)
 十一 马克思致帕维尔·瓦西里耶维奇·安年科夫(1846年12月28日)
 十二 《哲学的贫困》
 十三 《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
 十四 《共产主义原理》
 十五 《共产党宣言》
 十六 《资产阶级和反革命》
第二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私法思想的发展时期(1849—1871)
 一 《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二 《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
 三 《德国农民战争》
 四 《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
 五 马克思致约瑟夫·魏德迈(1851年9月11日)
 六 《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七 马克思致恩格斯及恩格斯致马克思(1853年6月2日、6月6日和6月14日)
 八 马克思致恩格斯(1855年3月8日)
 九 《法国的动产信用公司》
 十 马克思致恩格斯(1857年9月25日)
 十一 马克思致恩格斯(1858年4月2日)
 十二 《序言》
 十三 马克思致约·巴·施韦泽(1865年1月24日)
 十四 《工资、价格和利润》
 十五 马克思致路德维希·库格曼(1868年12月12日)
 十六 《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十七 《1872年德文版序言》
 四 《公社的布朗基派流亡者的纲领》
 五 《哥达纲领批判》
 六 《卡尔·马克思》
 七 《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
 八 《反杜林论》
 九 《自然辩证法》
 十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十一 《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
 十二 马克思致维·伊·查苏利奇(1881年2月18日-3月8日)
 十三 恩格斯致爱德华·伯恩施坦(1881年3月12日)
 十四 恩格斯致爱德华·伯恩施坦(1881年10月25日)
 十五 《(共产党宣言)1882年俄文本序言》
 十六 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1882年5月16日)
 十七 恩格斯致爱德华·伯恩施坦(1883年2月10日)
第五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私法思想的深化时期(1884—1895)
 一 《马克思和(新莱茵报)》
 二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三 《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
 四 《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
 五 恩格斯致盖尔特鲁黛·吉约姆一沙克(1885年7月5日)
 六 《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
 七 《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
 八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九 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1886年1月20一23日)
 十 《1887年第二版序言》
 十一 《美国工人运动》
 十二 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1890年8月5日)
 十三 恩格斯致信奥托·冯·伯尼克(1890年8月21日)
 十四 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1890年10月27日)
 十五 《<法兰西内战)1891年版导言》
 十六 恩格斯致麦克斯·奥本海姆(1891年3月24日)
 十七 《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
 十八 《德国的社会主义》
 十九 《答可尊敬的乔万尼·博维奥》
 二十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92年英文版导言》
 二十一 恩格斯致弗里德里希·阿道夫·左尔格(1893年1月18日)
 二十二 《序)》
 二十三 《(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
 二十四 《法德农民问题》
 二十五 《卡尔·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要使我们的‘人’成为某种真实的东西,我们就必须从经验主义和唯物主义出发;我们必须从个别物中引申出普遍物,而不是从本身中或者像黑格尔那样从虚无中去引申”。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在私法哲学的层面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于私法主体制度的构建更有精妙的指向。在民商事法律生活中,参加到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中来的,都是活生生的、具体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社会组织)它们之所以参加到民商事法律关系之中来,是为了满足它们的需要,而它们的需要,是具象的、可量化的、可表征的。所以,立法者在私法立法之时,特别是在设计民商事法律主体制度的时候,必须将民法中的“人”放置于“经验的、有血有肉的个人”的背景之下。当把私法主体放置于一个经验世界的背景之下,并使这个私法主体呈现出它本身的有血有肉的形象,我们的私法主体立法制度才有了坚实的从而同时也是现实的根基,才能够有效地满足私法主体参加私法关系的需求,才能够不至流于一纸空文。这个经验的、有血有肉的人的形象,既不可以人为地拔高,也不可以被随意贬低。可能有人会肆意拔高私法主体的形象,甚至是将其完美化,把他们视做为大公无私的人,视做道德品格高尚无比的人,那么,这又要私法制度何用呢?很可能也有人基于某种原因会贬低私法领域中的人,说他们都是忙忙碌碌的赢利之徒,为利而奔走,私法王国全然是由小市民构成的,这种对私法的以偏赅全的理解多多少少让私法研习者感到受辱。其实,所谓的“经验的、有血有肉的人”,在私法主体制度设计上所带来的启示,无非就是要求立法者正视私法主体的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需求,以制度设计满足他们的需求。最近几年来的诸多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均涉及此一哲理。如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技术上是一个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实际上则是对大学生作为“经验的、有血有肉的人”的理解和定位问题。再如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的讨论,无非也就是能够透视被拆迁入“经验的、有血有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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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思想考论》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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