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均衡之治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涂少彬  页数:215  字数:211000  

内容概要

《探求均衡之治--基于公民主体性与儒家文化的论述》(作者涂少彬)分为公民主体性概述;公民主体性及其相关概念;公民主体性的制度模式分析;解构主体——后现代主义对公民主体性的批判;宽容妥协——公民主体性共存的必然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导论:均衡,无处不在
第一章 公民主体性概述
第一节 公民主体性及其相关概念
一 博弈论与法治均衡
二 宪政
三 公民社会
四 权利机制
五 公民主体性
第二节 公民主体性的多重解读
一 自由主义的解读
二 社群主义的解读
三 主体间性的解读
四 马克思主义的解读
第三节 公民主体性的制度模式分析
一 自治模式
二 责任模式
三 规范模式
四 阶级模式
第二章 我国公民主体性发展的话语困境
第一节 后现代主义与公民主体性
一 解构主体——后现代主义对公民主体性的批判
二 时空错位——后现代主义与我国公民的主体性
第二节 传统文化与公民主体性
一 传统文化与公民主体性的一般关系
二 我国儒家文化传统与公民主体性
第三节 话语“瓶颈”——亟待突破的公民主体性
一 理性——公民主体性自我确证的基石
二 宽容妥协——公民主体性共存的必然
三 精英寡头化与社会民粹化——公民主体性二维消解
第三章 公民主体性与我国公共领域的发展
第一节 公民主体性发展的社会条件
一 经济条件
二 思想条件
三 政治条件
第二节 公民主体性与公共领域
一 公民主体性与市场领域
二 公民主体性与政治领域
三 公民主体性与公共舆论
四 公民主体性与社会组织
五 公民主体性与社会运动
第三节 强势公权力下的公民主体性
一 供给不足的权利
二 “系统权力——原子权利”模式的失衡
第四章 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主体性发展路径
第一节 “公权力”型塑公民主体性的动力
一 合法性论述发展的需求_
二 权力矛盾运动逻辑的推动
第二节 公民教育——公民主体性的社会再造
一 学校教育——公民主体性话语型塑
二 公域实践——公民主体性社会型塑
第三节 主体公民——法治国家的根基与归宿
一 公民主体性与社会自主性
二 自主社会与国家
第五章 儒家文化均衡与法治现代化模式演化
第一节 儒家文化演化与儒家“活法”
一 儒家“活法”的界定
二 儒家“活法”的基本均衡
三 儒家“活法”均衡的属性
第二节 儒家“活法”与中国社会团结模式
一 涂尔干的启发与局限
二 儒家“活法”与中国社会团结的模式
第三节 儒家“活法”与儒式公民社会
一 公民社会的两种文化与团结模式
二 国家法与“活法”共构儒式公民社会
三 公民主体性与儒家文化的和解?
四 儒家“活法”与中国法治模式
致谢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利益与价值多元并不因为缺乏权利机制的确认与保障就丧失了其对公权力的压力。在法治社会,由于权利与权力之间总会保持一定的平衡,这种平衡使得新的利益与价值形态能够通过立法机制得到新的法律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因而新的利益与价值形态得以以合法的方式来体现自己。因而,新的利益与价值形态在得不到法律权利确认与保障的情况下,就会仍然对公权力保持它的压力。不过,如果这种对公权力的压力缺乏权利机制的外壳,从而缺乏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主张途径,它就会变为赤裸裸的容易失范的利益与价值主张。在一个法治初步发展的社会,公权力面对这种没有权利外壳的主张时,往往倾向选择公权力的压制。因此,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常会因此而起。 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公权力的合法性必须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去寻找。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被赋予权利外壳将造就新的利益和价值主张与公权力之间的双赢,相反之则可能获得双输。不仅如此,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在得不到权利外壳的确认与保护时,表面上看,公权力因此而保留了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并因此产生更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权利供给的缺乏造成了公权力合法性的侵蚀:(1)从立法上来看,对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赋予法律上的权利外壳,这实际上等于间接加强了立法权的合法性。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能够获得立法权的回应,将为这种主张规范一条有序及合法的发展道路。相反,对新的利益与价值公权力如果不愿意以立法权来回应,那公权力实际上是在对立法权的合法性进行自我阉割。而当立法权的合法性被整体而深入地否定时,公权力的合法性危机就会到来。(2)从执法上来看,赋予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以权利外壳可以弥补仅仅依靠权力自身的矛盾运动来对自身进行制约的不足。这就是所谓的权利制约权力或社会制约权力,正是这种制约机制和状态使得权力自身的合法性得到了另一种方式的确认与加强。(3)从司法上来看,由于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获得了权利外壳的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得到司法裁判权的确认时,司法裁判权也被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赋予了合法性的确认与加强。综上所述,当公权力赋予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以权利外壳时,公权力机关不能仅仅把这理解为一种让步或损失,它更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其自身合法性在新的利益与价值主张之上的再确认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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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均衡之治:基于公民主体性与儒家文化的论述》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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