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页数:25  字数:14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作如下修改: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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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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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作为教师应该了解下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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