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  作者:王国永,张希琳著  页数:179  字数:264000  

内容概要

王国永和张希琳编著的《水行政执法研究》以水行政执法的特殊性为主线、以水事活动中影响较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重点、以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首先论述了水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其一般和特殊两方面的基本原则、水行政执法与水政监察的关系以及水行政执法的依据,介绍了水行政主体的种类及其职权,研究了决定执法质量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对水行政命令的重要形式及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特殊作用,水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证据和听证等制度,水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特点及其实施,水行政许可权及信赖保护原则的特殊要求,水事纠纷调解和裁决及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探讨。
《水行政执法研究》可作为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执业和培训用书,以及各级人大、政府进行相关立法和制定有关政策的参考,也可作为各大专院校水利、法学和行政管理等专业师生教学与研究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水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和水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水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水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法律依据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节 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第三章 水行政主体与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一节 水行政主体的种类及其基本职权
第二节 水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管理制度
第四章 水行政监督检查与水行政命令
第一节 水行政监督检查
第二节 水行政命令
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
第一节 水行政处罚的立案与管辖
第二节 水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节 水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听证
第六章 水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节 水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水行政强制中的代履行
第四节 防汛中的强制转移权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与水行政征收
第一节 水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节 水行政征收
第三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主体及其职权
第八章 水事纠纷处理中的调解和裁决行为
第一节 处理水事纠纷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水事纠纷调解
第三节 水事纠纷裁决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职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是:①行政职权必须依法授予,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便不得进行行政管理活动;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制度,法律对行政职权运用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都有一定的限制,行政职权的行使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为之,不能超越法定限度。水行政职权的存在和行使同样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如水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经过调查、取证、审查、听证,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等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作出,而不得随意增减程序。  2.合理原则  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指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的理性要求,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体现社会发展的主流道德价值取向。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具体实际,自行选择如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由于自由裁量权在水行政管理中亦大量存在,因此在水行政职权行使的过程中同样必须贯彻行政合理性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在水费的征收上规定,供水价格的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而定”。这一规定即体现了自由裁量权的思想,具体就是,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来确定。再如《水法》对许多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罚款金额上确定了具体的额度(即上限和下限),即是给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自由裁量的权利。  贯彻合理原则,关键是控制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幅度等的选择权。尽管从性质来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实施和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政执法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因而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都是违法行政行为。因此,确立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极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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