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程新编

出版时间:2001-4  出版社:上海教育  作者:季立刚 编  页数:206  

前言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一部统一的合同立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部法律的出台,在我国立法史上留下可圈可点的一笔。从最初由12个单位的专家学者分别起草的《合同法试拟稿》,到四度修改的草案,到发动全民讨论,无不开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之先河。《合同法》条文多达428条,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经验,这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是罕见的。《合同法》的颁行,结束了过去《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实现了这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的统一。为适应这一变化,更全面系统地学习合同法基本理论,我们不遗余力,忝为此书以飨读者。在编写本教程过程中努力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内容翔实,繁简得当。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基本原理与规则为轴,紧密结合《合同法》条文,着力介绍其中的新制度、新规定。本书分为两编,第一编总论部分论述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是全书重心所在;第二编分论部分侧重于介绍各类有名合同,对比较重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着笔颇多,余则要言不烦、简明扼要。二、体例新颖,匠心别具。与一般的法律教材相比,本书在编写体例上有所创新,力求赏心悦目,使读者一目了然。每一章均有“内容提要”和“本章目标”,便于迅速了解该章要旨。每一节设四个板块:一是“阅读书目”,向学有余力者推荐参考读物,开阔视野;二是“本节内容”,也即正文;三是“思考题”,或就正文部分的重要问题设问,突出重点,或就相关知识设问,打开思路;四是“案例精解”,以案说法,部分案例的解析对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焦点问题鞭辟入里。三、文字简约,深入浅出。专业教材容易蹈入用词晦涩、莫测高深的误区,本书在文字上通俗易懂,阐述理论不避艰深,讲解案例不讳浅显,有张有弛。

内容概要

  《合同法教程新编》以阐释合同法基本原理与规则为轴,紧密结合《合同法》条文,着力介绍其中的新制度、新规定。《合同法教程新编》分为两编,第一编总论部分论述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是全书重心所在;第二编分论部分侧重于介绍各类有名合同,对比较重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着笔颇多,余则要言不烦、简明扼要。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与条款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三节 格式条款合同问题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第二节 合同无效第三节 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第四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第五节 表见代理与越权代表行为第六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节 涉他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内容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 合同保障制度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终止概述第二节 合同终止的事由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 违约形态第三节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理论和发展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第十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编 分论第十一章 转让财产的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互易合同第四节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使用财产的合同第一节 借款合同第二节 租赁合同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三章 完成工作的合同第一节 承揽合同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第五节 技术服务合同第十六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一节 保管合同第二节 仓储合同第三节 委托合同第四节 行纪合同第五节 居间合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后记

章节摘录

此是否妥当,有学者指出:“契约”是一个古已有之的约定俗成的经济术语,“合同”原来是古代契约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契约形式的一种。“严格地说,它(合同)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它本身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尤其在近代以来的学术理论中,契约概念远远超出了纯粹的法学与经济学范围,所以,用‘合同’取代‘契约’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概念上的误导”。①我们认为,当今在法学著作中对合同和契约作上述区分已无特别重要意义,且易造成用语上的混乱。我国当前立法上采用“合同”称谓。本书中,合同与契约也被视为同义词。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具有下列几个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民法的精髓是实现“平等主体”的自由、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确立对主体行为的规范、约束和救济。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主体平等与交易自由,血缘宗法制度、官本位所形成的主体不平等,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规则统一化、确定化背道而驰。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肯定参与合同交易的主体地位平等,不承认交易主体享有任何特权。交易主体在合同法面前一律平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合同关系则适用劳动法的规定。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是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形成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借贷关系、租赁关系;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在保持原有合同的效力前提下变更合同的内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本存在的合同关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以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这一特征明显区别于一般社会交往中的应酬或允诺,后者没有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内容,一方违反也不产生法律后果。3.合同关系的内容是财产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财产关系,而不是身份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类型是狭义的,不包括某些国家法律(如《德国民法典》)所调整的婚姻合同、继承合同等。②4.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至其死亡前而存在的生物体。在合同法中,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主要指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等。总之,古今中外对合同或契约概念的认识活动从未停止过,合同或契约这一概念后来在其漫长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其中既保存了一些旧有的涵义,又被赋予了一些新的涵义。在西方文化中,契约不仅作为经济、法律概念出现,而且还与政治、宗教、伦理相联系,出现了作为政治的、宗教的、伦理的契约(合同)概念,如“社会契约”(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便是一篇充满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作。)。合同(契约)已远远超出了纯经济学或纯法学的范围,而成为具有社会历史文化意义的概念。

后记

本书是各位撰写人员在从事民商法、合同法教学与研究的基础上,精心编撰完成的。本书可作为大专院校师生讲授学习合同法的教材或供参考。本书写作的分工如下:季立刚,复旦大学,第一、二、三、十章;张斌,上海电视大学,第四、六章;范军,上海电视大学,第五章 ;郝维华,中国政法大学,第九章 ;杨莹,上海电视大学,第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在本书写作及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复旦大学王全弟先生、段匡先生,华东政法学院沈幼伦先生及上海教育出版社温泽远编辑的热情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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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程新编》由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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