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住居与住居文化

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湖北教育  作者:张宏  页数: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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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住居在发生学上是人类居住的原点,原始人类极低的生存能力和社会生产力所造成的物质与精神、个人与社会活动的混沌合一性,决定和导致了当时的住居多功能交织的特征。也就是说,当时的住屋不仅仅具有现在的住宅的功能,而且体现出功能高度混沌综合的特点,是诸如教育、生产、宗教等综合功能的空间体现,从发生学上看,原始人类的建筑和住居是基本相同的概念,而且住居与聚落也是同源的。所以,《中国建筑文化研究文库:中国古代住居与住居文化》中的住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涵盖了以居住为核心的活动及行为,包括个体居住、家庭居住和社会居住三个层面。住居的发展是从人类最初作为掩体的单一空间的初级居住阶段开始的,生活的丰富及家庭的形成和发展带来了居住空间的复杂化,同时又从居住空间中分离出了许多生活和生产过程,形成了其他类型的建筑。这一过程的进一步发展又将居住生活的许多内容社会化,产生了许多新的设施和空间需要,从而使居住生活走向“纯化”,从而形成了历史上住屋、民居、皇居、住宅等等的有关居住的建筑形态和相关概念。  本书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之下,从中国古代的家庭制度特征与住居空间形态的关系;从等级居住的形成与空间的限定;从作为住居集聚形态的聚落和城市的社会构成特征;从中国古代住居营街口技术的材料选择、结构类型的演变和构造方法的特点等多个视角,探讨了中国古代住居文化的构成特点。实际上,本书从住居的社会构成和营造技术构成两个方面,分析研究了中国古代住居发生、发展的某些规律和特征,它们均是构成中国古代住居文化的重要内容。  本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研究,而是选取一些对中国古代住居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方面和关键问题加以深化研究,力求从较新的视角来认识中国古代住居文化的构成特点,进而深化中国传统居住文化的研究。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生活分类与住居的概念第一节 生活分类与住居空间的限定第二节 男女之别和性禁忌与空间限定第三节 从开敞到封闭的床空间第四节 居住的原点第五节 广义居住与狭义居住第二章 中国古代家庭制度的特征与住居形态演变第一节 家庭的起源与住居第二节 家庭制度的改变与住居形态的演变第三节 封建家长制家庭的社会职能与住居形态特征第三章 住居、聚落与城市第一节 从家与国的关系看城市的形成第二节 井田制度与中国古代住居的空间形态特征第三节 等级居住与聚落和城市的空间构成特征第四节 中国古代社会城市与农村聚落的关系第五节 住居的防卫性第四章 古代住居的营造与材料选择第一节 植物枝杆第二节 动物皮毛第三节 天然石块第四节 泥土第五节 草、苇、茎第六节 天然石材第七节 竹子第八节 木材第九节 砖、瓦第十节 金属第十一节 织物第十二节 琉璃第十三节 纸第十四节 玻璃第十五节 石灰及胶泥第十六节 动植物油脂、胶质第十七节 树漆和桐油第十八节 矿物质和植物质颜料第十九节 天然奇石、卵石、宝石第五章 古代住居的营造与结构类型第一节 木骨泥墙式结构第二节 井干式木结构第三节 梁柱式木结构第四节 混合式木结构第五节 土结构第六节 竹结构第七节 石结构第八节 砖结构第九节 混合结构第六章 结构类型演化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节 瓦的重要意义第二节 斗拱的再思考第三节 曲屋面第四节 木材与营造第五节 井干第六节 东南远古文化中的住居营造技术第七节 东南建筑文化与北方建筑文化的初次大规模融合第七章 榫卯第一节 榫卯的功能与分类第二节 榫卯的类型和历史发展第三节 明、清硬木家具中的榫卯第八章 围护结构第一节 围护结构的构成和类型第二节 开启围护结构第三节 分隔围护结构第四节 安全维护结构图片资料来源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城乡民居等各种类型住居体现出某种相同或相似空间结构特征的内因。下面我们从宗族社会开始分析中国家长制家庭的空间形态及其发展演变。  一、宗族社会的聚族而居  宗族,西周、春秋时简称“宗”。《尔雅·释亲》称:“父之党为宗族。”已明确宗族为父亲族属。当时宗族是同居共财的血缘共同体,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也就是说,宗族不但有共同的宗庙、宗邑和墓地,而且有共同的财产。组成宗族群体的若干同宗个体家庭“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仪礼·丧服》),以便宗族内部互通有无,相互扶助。由于当时个体家庭未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所以,它们依附于宗族的头领--宗子,宗子是全宗族父系父权的代表,是宗族的大家长。  在氏族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宗族社会中,剥削制度和阶级对立已经形成,国家也已出现,作为社会基本组织形式的宗族,不仅是一个纯粹由血缘纽带结合起来的生产、生活共同体,而且是一个由血缘纽带联合起来的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综合体。聚族而居是宗族聚落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宗族社会住居形态的基本特征,它也反过来促进了当时宗族家长制的发展。  中国远古的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与西方不同。中国在氏族社会解体时,没有出现像古希腊那样“一代比一代厉害”超出氏族范围的杂居情况。相反,仍然长期保持按血缘关系在一块土地上聚族而居,从事生产、经济等各种活动。希腊早已不存在的同一个氏族或部落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的状况,而夏、商、周时期,在中国普遍地存在,人们仍按照氏族、宗族、部落聚居。当氏族、宗族的人口繁衍规模在原地区不能容纳时,便分出一部分族众,在分支族长的率领下,到新的地区聚居。《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日:“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神主),日都。”所以新建立起来的城邑中,供上祖先神位,以表示宗脉关系和对祖先的崇拜。  考古发现表明,中国自原始氏族社会到宗族社会时期,人们生前聚族而居,死后实行族葬。如马家窑文化时期的聚落遗址,一般面积多在十万平方米左右,表明当时居民以氏族或部落为单位聚居在一起。“聚落的布局有了变化,已经没有仰韶文化时期(如西安半坡遗址、临潼姜寨遗址)的那种居住与陶窑场的明显分区,陶窑分散在住房的附近,窑穴设在居室内,也没有中心广场了。这一切都反映了父系家庭为生产的基本单位的私有制的出现。小房子数量大增,直径在4m上下或3mx2左右,并出现了‘吕’字形的双室平面,有的是一室圆形,一室方形,也有多间式的长形屋,例如河南淅川下王岗的一处‘多开间、长条形’房屋,长达100多米,共有32开间,每间内有火塘”。这座长屋可能就是宗族社会的住宅。所以宗族社会聚族而居的住居形态有两种类型:一是小单体群体组合型聚落;二是公共集中型住居,称为长形屋或“大房子”。  在古代文献中,有一些关于聚族而居的记述。如《孟子·滕文公下》中:“汤居亳,与葛为邻……汤使亳众往为之耕,老弱馈食。葛伯率其民,要其有酒食黍稻者夺之,不授者杀之。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这是描述夏代不同宗族聚族而居和以公社为单位进行生产以及族与族之间冲突的情景。再如《左传·定公四年》中:“昔武王克商……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说明直到商代末期,商族及其分支族众,始终是聚族而居的。《周礼·地官·大司徒》中有“以本俗六安万民……四为族,使之相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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