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时外交史欧战期间中日交涉史

出版时间:2010-12-01  出版社:湖南教育出版社  作者:刘彦 著  页数:279  

内容概要

  刘彦,字式南,湖南醴陵县美田桥人,一八八○年出生于一个清贫的家庭。其家世代务农,至其父刘若莱始半耕半读,刘彦少年时期就随其父勤学不倦。由于家贫买不起灯烛,刘彦只好在线香微弱的光线下苦读至深夜。后人醴陵渌江书院。此书院是醴陵当时最著名的学校;延聘了湖南等地的名儒如左宗棠、罗正钧等讲授,培养了不少人才,如吴猎、傅熊湘:程潜、李立三、左权等。通过勤学,刘彦与其父同时考中秀才,在当时传为佳话。随着清廷废除科举制,各省设立新式学校,刘彦于一九。五年进入湖北文科普通学校学习,当时湖广总督张之洞十分注重文化教育事业,刘彦于此得到很好的新式教育。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鸦片战争第二章 英法联军入北京第三章 俄罗斯东西国境之侵略第四章 琉球之丧失第五章 云南杀玛加理事件第六章 安南之丧失第七章 缅甸之丧失第八章 中日战争第九章 列强分割中国之开端第十章 八国联军入京之祸第十一章 日俄战争与中国之关系第十二章 西藏问题第十三章 日本国威膨胀与中国之关系第十四章 各国对于清末之趋势第十五章 各国对于民国成立后之趋势第十六章 老西开事件第十七章 最近之西藏问题第十八章 最近之外蒙问题第十九章 中俄关系之变化第二十章 中德关系之变化

章节摘录

  二、中国政府如能承认此次最后通牒要求之各项,则日本政府于四月二十六日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有效。  三、第二号二款土地租赁购买之件,如能明白租期无制限,且无条件续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  警察法及税则经日本领事承认之件,作为密约亦可。此最后通牒之要求,与上记日本之修正案完全一致。惟当时日外相加藤氏在众议院之报告曰:最后通牒未交付之时,曹汝霖君曾到日使馆,谓第五号中之或条款,亦有可以承认者,但此系曹汝霖君一个人之意思云云。次日日本新闻皆用大字刊载其言,而《时事新闻》与《每夕新闻》并明载曹汝霖以个人意见,与日使言,第五号之学校病院土地所有权与铁道问题,可以承认,而日本终将第五号之五项提作日后另行协商者,则以英美提出抗议之故云云。据此以观,倘非英美抗议,则最后通牒之要求,或比修正案再进一步,实行曹汝霖君之意见,未可知也。  袁政府接此通牒,连日开军政界特别会议于总统府。卒决议承认日本最后通牒之要求,当派曹汝霖将此旨先行通知日使,殊日使要求中国答复书之草稿,须先经日使阅过满意,乃能承受,袁政府又屈服之。令曹氏将稿送阅,殊日使要求答复书中“除第五号中五项”文字之下,必加添“容日后协商”五字。曹汝霖依日置益之要求,当面添注容日后协商字样。当时陆征祥通电各省,有曹次长误签数字,益费(筹)(踌)躇之语,于是全国攻击曹氏卖国者甚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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