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精算实务标准

出版时间:2004-3  出版社: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作者:杨步青,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编  页数:391  

前言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起,便积极开展了精算师职业制度的引进、探索和实践工作,这些工作为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0年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一系列相关法规奠定了基础。2003年1月开始执行的新版《保险法》更是将1995年版《保险法》中对寿险业实行精算报告制度的要求扩展到了全部保险公司,包括非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说,中国保险业实施精算师职业制度的法律基础已完全建立。  我国保险业和教育界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同样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国内有多所高校和保险公司先后引进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精算培训课程,还引进了北美精算学会(SOA)、英国精算学会(FIOA)、北美意外险精算学会(CAS)及日本精算学会(IOAJ)的资格考试,通过多种形式,培养了相当一批精算人才。这批人中的一部分已经进入我国保险业的核心管理层,更多的精算后继人才也正在茁壮成长。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为更多的青年人选择学习精算、从事精算职业提供了更为宽广的通道,更多的优秀人才得以进入这个领域,从而将大大提高未来中国保险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的精算师职业制度建设已进入最关键阶段:建立一个独立的精算师协会或精算学会,由精算师协会来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并认可会员,由精算师协会来颁布中国精算师职业行为准则和精算实务标准,由精算师协会来组织研制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及相关的行业参考标准等一系列重要工作。

内容概要

  我国保险业和教育界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同样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国内有多所高校和保险公司先后引进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精算培训课程,还引进了北美精算学会(SOA)、英国精算学会(FIOA)、北美意外险精算学会(CAS)及日本精算学会(IOAJ)的资格考试,通过多种形式,培养了相当一批精算人才。这批人中的一部分已经进入我国保险业的核心管理层,更多的精算后继人才也正在茁壮成长。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为更多的青年人选择学习精算、从事精算职业提供了更为宽广的通道,更多的优秀人才得以进入这个领域,从而将大大提高未来中国保险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书籍目录

引言英国精算学会及精算实务标准第一部分 背景资料认可指导细则的正规程序精算师的法定职责对《精算师的法定职责》的补充说明第二部分 精算师职业行为守则职业行为守则第三部分 寿险业务指导细则GN1 英国对长期保险业务的谨慎性监管GN2 财务状况报告GN5 为从事长期业务的非英国保险人的财务稳健性提供建议的精算师GN6 关于《1975保单持有人保护法》的建议GN7 承保长期业务的保险人和保险集团出具财务报告时报告精算师的职务以及精算师同审计师的关系GN8 指定精算师和临时指定精算师为长期业务作负债评估时的补充指导GN15 获经营许可保险公司转移长期业务时独立精算师的职责GN22 私人投资管理协会(PIA)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GN23 寿险公司的接管第四部分 非寿险业务指导细则GN12 非寿险业务的精算报告GN18 英国非寿险公司承保美国业务时应出具的精算意见GN20 劳合社负债评估准则对精算报告的规定GN32 精算师与互助会的非寿险业务GN33 劳合社辛迪加承保美国业务时应出具的精算意见第五部分 养老金业务指导细则GN3 签约外包证明GN4 雇主破产时养老金计划醵出金的保护GN9 养老金计划的精算报告GN11 养老金计划——转移价值GN13 美国财务会计标准第87号、第88号、第132号要求的精算申明GN46 养老金计划——大批量转移GN17 会计实务标准第24号(SSAP24)对养老金成本会计的规定GN19 养老金计划——清算和资产不足GN26 养老金业务中的术语GN27 养老金计划——最低基金要求GN28 养老金计划——1997年4月6日及以后签约外包计划的给付要求GN29 职业养老金计划——为受托人和参与雇主提供建议的精算师(3N31根据《1995养老金法》为专属个人养老金计划提供精算服务的精算师GN34 固定醵出养老金给付的说明GN36 第17号财务报告标准下的养老金会计第六部分 投资业务指导细则GN25 衍生工具投资GN35 与投资相关的业务第七部分 其他方面的指导细则GN10 继承遗产和寿险合同利息的评估GN21 退休后医疗计划的精算报告GN24 精算师如何担任专家证人GN30 精算师发生失职行为时的赔偿词汇索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4.3 如果确定费率时假设了新业务可以得到自由资产的资金支持,指定精算师必须估计保险人继续以同样的费率承保新业务的承保能力,同时必须将此事告知董事会,并指出可以谨慎接受的业务量限额。  4.4几乎对所有的险种,都不可能完全确认保费已充足,因为充足与否依赖于未来的死亡率、持续率、投资回报率和保险人的费用。不过利润测试、随机模型等技术有助于识别和定量分析未来的各种可能情形和充足率不足的程度。  4.5对含有保单持有人选择权的合同指定精算师必须特别注意,尤其是保单持有人或中介可以利用退保再复效而获利的可能性。  4.6如果未来的经济因素、人口因素和经营环境与目前显著不同,指定精算师必须考虑其对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的影响,特别是当保单中有保证条款时,指定精算师需特别注意。  4.7如果现实中可行、并且商业上也比较公平的费率假设基础会带来较大的新业务资金紧张,指定精算师必须确保保险人能够建立足够的准备金和额外的最低法定边际偿付能力。  4.8除长期业务以外的资金不能够随意假设可以借用为4.3中的自由资产、4.7中的准备金以及法定最低边际偿付能力的资金。如果这些资金可以借用为长期寿险业务基金或作为最低法定边际偿付能力的资金,指定精算师必须告知董事会由此而来的新业务最多能有多少。  4.9有些保险人在他们的保单中会申明有些条款由指定精算师决定(或类似的措辞)。例如连结产品保费中的费用收费、死亡或疾病收费、连结型分红产品的市场价值调整量都可以这样处理。在决定这些条款时,或就此为保险人提供建议时,指定精算师必须考虑到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相关的法规(包括有关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规)和FSA的规定及指导。  4.10对于投资连结或连结型的分红产品,指定精算师必须确认投资基金价格和基金收费中的不固定部分符合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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