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刘金祥,唐荣智 著  页数:292  

前言

打开这本书,我们就进入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新领域——案例教学:合同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合同案例教材、案例选集等出版不少,但法律院校以归纳法编写教材并进行案例教学,还属于新的领域。这本教材就是探索的新作。案例教学法是引进的。其母国的国情与我国的国情不同,因此,法制与法学也存在差异,完全照搬、照套当然行不通。如何取长补短、为我所用,需要我们摸索与创新。万事开头难,推行案例教学法的第一步就是要编写适用的教材。这类教材同演绎法教材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是以归纳法为主导,适当结合演绎法,因此,我们确立的编写原则是:——学生参加课堂讨论是基本特征,课堂讨论是学生获得合同法知识的主要途径。——研讨案例不是仅仅解释案例或解释教师提出的原理,而是要求学生自己概括,发展法律推理能力与独立的创造思想。——教师对学生一般仅提出问题与假设,而不包办代替概括法律规则或原则。——通过提问、讨论,引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实务能力,使他们今后能成为优秀的律师或法官。——选择案例要有典型性、趣味性,涉及各类合同。我们力求循此设计编写本书,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即将到来的实践。我们殷切希望学生在实践中能理解本书的创新意图,以主人翁的姿态,敢于探索,活跃思路,精致思维,以取得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为培养自己成为优秀法律人才而培植坚实的基础。作为教师,面对这个新改革,恐怕在教学方法上要有脱胎换骨的改造。多用启发式,少用灌输式;多用各类案例,启迪学生占领各种“高地”;多用各种演练方法,帮助学生多视角地理解法律精髓。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内容概要

  《案例教学:合同法(第2版)》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与成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分则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为了方便读者,《案例教学:合同法(第2版)》在附录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文本和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本。

作者简介

刘金祥,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委员,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负责人。2007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治理视野下的劳资关系制衡机制及劳动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06年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二元所有权架构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以及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上海法学教育的反思和重构”等,2008年获《第三届中国劳动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及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近年来出版了《基于二元所有权架构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劳动法案件精解》、《案例教学:合同法》、《市场经济法律基础新编》、《大学法律基础教程》等著作和教材十余部,公开发表论文四十多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第二节 方法论:案例教学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平等、自愿原则第二节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节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第四节 招标与拍卖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第四节 格式合同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有效合同第二节 无效合同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二节 抗辩权第三节 合同的保全第七章 合同的担保第一节 合同担保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第六节 定金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第九章 合同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解除第二节 抵销第三节 提存第十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行为第二节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节 违约责任及其相关责任第十一章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借款合同第四节 租赁合同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六节 承揽合同第七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八节 运输合同第九节 技术合同第十节 保管合同第十一节 行纪合同第十二节 居间合同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第四节 演出合同第五节 旅游合同第十六节 网络合同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这里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用公民的概念。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这是公法上的概念,不是私法概念。使用自然人的概念,就扩大了合同主体的范围,包括本国公民与非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在内。其中“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以及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和村办企业等。2.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事上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债权为请求权的一种,属请求给付的私权。具有公权力的政府,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行为,形成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法律,不适用合同法。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共同客体都是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由于各方当事人所处位置不同,利益各异,各方当事人以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对立,彼此须有对应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同单方面法律行为有区别的主要标志。而且,构成意思表示一致,首先,当事人须有主观上的一致,即一方的意思表示与他方的意思表示结合,都是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其次,须有客观上的一致,将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动,相互一致,具有同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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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合同法(第2版)》是案例教学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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