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委会  页数:985  字数:2041000  

内容概要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包括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目前,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并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为了保证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顺利实施,应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特别是与股权分置改革和国际金融危机相关的新问题,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国家部委相继颁布了配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配套法规。
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及其应用指南的颁布,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为了促进这套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体系与企业会计法规体系相对独立,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法规种类繁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执行的是财政部以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相应法规。
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会计法规数目众多,本书只收录整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部、国务院以及中央部委等发布的法规,没有收录地方政府等发布的相关法规。目前,有些法规虽然没有被废止,但是应用的范围已经非常小,本书编者对此类法规采取的措施是只提供法规名称和文号。而对于当前应用广泛的会计法规,以及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的会计法规,则给出法规以及配套法规原文。经过筛选,希望能够提供给读者一个包括企业会计法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法规在内的完备的会计和财务管理法规体系。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综合性会计法规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配套法规
 第二部分 《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第三部分 综合性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四部分 综合性会计监督相关法规
第二编 企业会计法规
第三编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规
第四编 行政事业单位法规汇编

章节摘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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