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律制度

出版时间:2003-1-1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宋世杰,王瑞  

书籍目录

导言  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第一编 绪论   一、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当代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文献选读】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和转化第二章行政法的价值  一、行政法价值观  二、行政法价值构成  三、行政法价值实现  【文献选读】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的范畴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律制度基本原则概述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内容  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文献选读】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模式的全面变革第二编 行政法律制度第四章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案例讨论】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办理毕业证、学位证案 第五章  行政立法制度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立法种类及根据  三、行政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四、行政立法程序  五、行政立法的监督  【案例讨论】葛瑞诉郑州火车站公共厕所收费案第六章  行政执法制度  一、行政执法概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征收  四、行政处罚  五、行政强制  【案例讨论】内乡县天鹅湖歌舞厅诉内乡县文化局案……

章节摘录

书摘   另一方面,从政府产生的第一天起,自由事实上随时面临着来自拥有强权的国家的威胁。这种威胁具有超过其他一切威胁的力量,因而自要有国家存在,自由问题便不可避免成为主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法律与政府、公民之间的关系。近代行政法发展的历史正是通过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来确保公民自由的实现的。伴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传统个人本位的自由观念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无限制的经济会导致的垄断的产生,无政府的政治自由会导致独裁,自由受到了来自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的限制,行政国家的崛起进一步造成了行政权与公民自由权利的紧张。总的来看,尽管自由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地域其内涵并不完全相同,自由作为行政法价值的终极目标却是不容争议的。现代行政法的使命就是要在公民自由权利与政府行政权力之间划上一条界限,区分二者的适当范围,以确保最低限度地牺牲个人和公共两种社会利益,这也是行政法需要解决的一个永恒课题。    三 行政法价值实现    行政法价值的实现是指以法律内在机制为基础,通过法律实践,使行政法价值目标变成现实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一般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国家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执行和公民遵守法律的行为来实现;二是通过人对法律的改造即通过人对法律的立、改、废来完成。只有在这两种趋向的交叉结合中,才能构建法价值的整体。③    行政法实践是实现行政法价值的媒体,决定着行政法价值的产生、存在及大小程度。从我国行政法实践来看,行政法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距离行政法价值目标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以行政诉讼法为例,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几年来,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受理并解决三万多行政案件,平均每年判决撤销和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占结案总数21%强,平均每年作出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约占结案总数的30%。此外,人民法院平均每年还依法办理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案件3000多件等等。这些数字有力说明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之价值得以彰显。但也不能否认,行政诉讼法作为“民告官”之立法,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漫长官本位,权力本位传统的国家中推行,必然阻力重重。有调查显示,1990年全国法院一审收案13000件,1991年高达25667件,上升幅度为92.35%,但自1992年起增幅则开始下降。浙江省法院系统1991年收案1563件。1992年和1993年却分别下降为:1388件和1288件,比上一年分别下降11.2%和10.8l%。①行政案件撤诉率持续攀高,也颇令人关注,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1993年撤诉率为41.3%,1994年达44.31%,1996年占54%。②诉讼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阻碍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而对其进行威胁、刁难,起诉的行政相对人即使胜诉了,却比败诉还惨等等问题;审判实践中党组织及领导人员直接行使或干涉司法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法院人、财、物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导致法官不独立,法官受理了行政案件后,怕得罪行政机关,往往对其偏袒等。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表明立法目的、价值与现实仍有差距。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及行政权的重塑正在成为改革的焦点和中心,在这样一场波澜壮阔声势浩大的变革面前,行政法绝不只是改革进程的被动反映器,而是注定要充当国家改革的先锋和排头兵。承担起引领和推动改革的历史使命。行政法价值的意义也因此进一步凸显。本书认为,行政法价值的实现需要在我国行政法实践中特别需要完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更新观念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将行政机关置于主导地位,并且将行政权的全面干预予以合理化、理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着经济规律市场结构、社会关系的变化,政府行政管理必然发生变化。由于市场“无形之手”对市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行政权力的运用范围缩小。实现行政法价值就是要转变行政权至高无上、无所不能的观念,树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衡的观念,行政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2.转换模式    行政法模式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模式、行为模式、序列模式和形式模式等。①我国传统行政法模式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将政府行政理解为行政管理自始至终的过程,认为行政法价值在于保证行政权行使顺畅,因而对行政权保护胜于对行政权的约束,结果社会权益与行政权相比严重失衡,极大地阻碍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公民自由无从体现。    转换行政法模式就是要在法律体系中根除计划经济和人治基因。第一,构建平等行政主体模式,改革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本位制度;第二,确立行政行为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在不同的行政行为阶段,合理配置行政法资源;第三,大力推进民主行政程序制度的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听证、会议公开、民众参与;第四,完善监督机制,转换行政救济模式。    在此基础上,实现主体平等化、行为责任化、程序规则化、监督机制化,以确保政府行政的科学、民主、公开、高效。    3.型构制度    总的来看,管理论行政法特别注重行政法的实体内容特别是注重调整行政行为的过程,控权论行政法则特别注重行政权的监督和防范,在制度建构中特别重视行政程序的环节。我们认为行政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客观地存在实体与程序两个因素,在我国行政法制度设计中,应该兼顾程序与实体,以求得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水乳交融,平衡发展,行政法只有对二者平等对待,才有可能准确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实现行政法价值。    本书重点介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在体系安排上将行政程序单独列章,考虑到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重大作用,将行政诉讼制度单独列编,都是上述思想的体现。    文献选读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的范畴    平衡论,即权利义务平衡论,亦称兼顾论,是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理论主张。“平衡论”范畴是行政法领域的范畴,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哲学领域和私法领域的平衡理论。平衡论的基点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认识,即回答“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现泉。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地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保持矛盾的和谐和平衡并不等于不分主次。矛盾论既是兼顾论也是重点论,平衡论亦是如此。在不同的条件下,平衡论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但其目标始终是权利义务的平衡。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平衡论并非是套用黑格尔的肯定(管理论)、否定(控权论)、否定之否定(平衡论)的三段论推导出来的,它是对行政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论证结果。如果说平衡论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过程,只能说这个理论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也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行政法理论观点。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总序公共管理(Public hdministration或Public Managenlent)是一门研究公其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它以公共管理问题为核心,把当代管理学、经济学及政策科学等相关知识融为一体,并运用系统工程、运筹学及计算机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构筑了一个综合的知识框架,是一门多学科交叉而成的新兴学科。    现代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研究和教育在西方已有近lOO年的历史。事实证明,欧美的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在其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政府的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今天,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政府的职能转变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对政府和公共组织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一批懂得政府管理、善于科学决策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首次确定全国24所重点高校试办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并于2001年lO月在全国首次进行了招生考试,2002年3月首届学员正式入学。    开展MPA教育,对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符合非政府公共机构不断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MPA办学模式,提高MPA办学质量,教育部和人事部于2001年2月成立了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是MPA教育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湖南人民出版社特邀请有关院校和政府部门的有关专家成立了公共管理硕士(MPA)教材编审委员会,并组织国防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的有关专家、教授编写了这套(首批)公共管理硕士(MPA)教材,还特邀国内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并撰写了评价文章或推荐书。    奉套教材将包括公共管理硕士(MPA)核心课程、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案例教材。2002年首批出版的14本教材的选题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确定的,并考虑剑目前国内其他出版社也在组织出版同类教材,我们采取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力争既能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又能与其他出版社的同类教材进行配套和互动。参加教材编写的主要作者都是多年从事公共管理教学和科研的教授、专家,首批教材都有他们在公共管理教育领域中优势学科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公共管理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学科,这就要求其教材建设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我们将与国内外开展MPA教育的院校密切合作,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设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硕士(MPA)教材,以满足方兴未艾的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的需要。    我们诚恳地期望海内外专家和广大读者热情帮助我们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套教材。                                                       温熙森                                                     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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