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上册·教材)

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南海出版公司  作者:张杰 编  页数:138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法学(下)(学习指导书)》以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及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依据,在全面系统地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范内容的同时,也试图通过对相关理论的介绍来培养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意识,使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深入人心。所以本书不是简单地讲解与灌输,而是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社会实践,对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和讨论,以达到唐迪思维,深入探讨的目的。本书可用作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法学专业教材,也可作为广大法律从业人员自学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法学学习指导第二部分 综合练习题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第四部分 婚姻家庭法学常用法律文书

章节摘录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离婚后的抚养关系  1.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离婚后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随何方共同生活确定以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期限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子女成年)为止。  3.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办法  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变更  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变更,《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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