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性

出版时间:2010-11-30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作者:(英)戴维·米勒  页数:225  译者:刘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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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东汉末年佛教东传,梵客华僧,络绎于途,翻梵为秦,流布天下,极大地促进了华夏文明的发展。前贤移译异域经典的努力,不仅令后人钦仰,也为我们留下不灭的典型。  近世海通以降,特别是晚近二三十年来,译介西方政治理论的著作已经蔚成风气,但近来学界翻译的选目,却多偏重于当代作品。此中似乎隐含着这样一些理据:其一,当代理论关注现实问题,往往有较高知名度,读者会更加认同。其二,自进化论在近代传入中国后,国人对“进步”的观念坚信不移,认定新学问必然代表知识进化的更高阶段,包含更高、更全面的真理。但是,这种厚今薄古、贵近贱远的倾向,往往会忽略政治理论中一些最深层的问题。  所谓政治理论,在本质上就是关于秩序的理论。人类秩序之构建至少必须处理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认同问题,涉及个体与群体、群体之间、人类与超越价值之间的关系等;第二,政治制度问题,涵盖诸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统治权威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政府内部之结构功能与运作等;第三,公共政策问题,涉及政府在具体问题上的政策原则、目标及实施程序等。若如此理解政治理论,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视界便显得颇为狭窄。

内容概要

民族主义是当代政治中一种主要力量,但是政治哲学家一直不愿意承认,更别说是赞同民族主义思想。在该书中,戴维·米勒捍卫了民族性原则,主张民族认同是个人认同的合法源泉;我们承认同胞之间的特殊义务是正当的;民族想在政治上自决有着充分的理由;但是承认民族性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压制个人认同的其他源泉。基于20世纪晚期民族认同正在消解的政治主张,本书及时而又富有挑战性地对民族性命运提供了一种最有说服力的辩护。

作者简介

戴维·米勒(David Miller)
  牛津大学社会和政治理论教授,纳菲尔德学院官方院士,《牛津政治理论》丛书的主编之一。他的诸多著作包括《市场、国家与共同体》(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自由》(主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多元论、正义与平等》(与沃尔泽主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

书籍目录

致谢第一章 导言第二章 民族认同第三章 民族性伦理第四章 民族自决第五章 民族性与文化多元论第六章 衰落的民族性?第七章 结论参考文献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在20世纪最后十年中,民族性诉求逐渐在政治中获得支配地位。随着苏联及其卫星国的解体,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争减弱,因而民族认同和民族自决的问题得以突显。国家信奉自由市场还是计划经济或者某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东西,似乎不再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将国家的边界划在何处,谁被包括在内,谁被排除在外,使用什么语言,认可什么宗教,提倡什么文化。几个世纪以前的战争突然展现出新的重要性,因为它们日益成为群体间种族冲突的标志,而这些群体在新近历史中一直相互支持,尽管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融洽。在我写这本书期间,许多观察家认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之间残酷的国内战争预示了一些曾经组成苏联帝国的地区的命运。与此同时,西方那些久已确立的民族国家也遇到这样的情形,即许多群体声称现有民族政治侵犯了他们的认同,忽略了他们的合法要求。  自由立场的人对如何应对这些事没有把握。他们可能会同情这一观念,即不同民族应该以其更愿意的方式来管理自身,但是他们反感民族主义在实践中所采纳的尖锐的,有时几乎是种族主义的形式,因此,当人们问如何解决当人口混在一起或者两个民族都声称同一地区是其领土(例如以色列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的情形)时出现的实际问题,他们可能表示无能为力。有些问题可能确实被证明不可解决,但是在另一些情形中,认真反思民族性的本性及其主张的合法性可能有助于我们得出一个站得住脚的结论。这乃本书目标所在。它既不赞美民族主义,也不视之为某种非理性的畸形物,而是着手探究和捍卫我后面将提到的“民族性原则”。当我们作为个人或者公民不得不对某些民族问题做出实际的应对时,我相信这一原则可以给我们提供理性的指导。  我们遇到的这种问题分成四种主要类型。第一种是关于边界的问题,即如果存在边界的话,国家或者较小政治单元的边界应该设多远才能符合民族区分。是否每个民族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国家?现属于一个大的多民族国家或帝国的小民族集团何时可以合法分离并建立自己的国家?某个国家能否基于邻国的某个组成部分与之共享民族性而正当地将之合并进来?(匈牙利能否合法地将斯洛伐克的部分地区并入其中,因为此地区最主要的人口是匈牙利人?)当我们思考民族性和民族主义时,这些问题可能最先浮现在我们脑海中。如我所观察到的,实践中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引发最悲惨的冲突。但是,民族性同样会引发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种是关于民族主权的问题。假如我们重视民族自决,声称每个民族应该享有政治自主,这意味着它必须拥有自身的统治团体。但是,这一统治团体行使的政治权利到底应该有多广泛?民族自决是否意味着每个民族应该有自己的主权国家?我们暂且假设英国确实是一个民族,它可以将哪些权利让与类似欧盟一样的超级国家实体而不丧失其民族身份所要求的自主?举个不同的例子,是否只能通过创立巴勒斯坦国家才能满足巴勒斯坦民族独立的要求,或者一种以色列保护下的更加有限的自治形式能否实现其中的合法要求?鉴于此,一方面,我们目睹了可能以欧盟为原型的地域性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群体间的亚国家民族主义也达到高潮,例如英国的苏格兰人,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这些问题同样要求一个原则性的回答。  第三种问题是民族性对于国家的国内政策而言意味着什么。当前许多民族国家都寻求意在保护其成员特定认同和文化的政策,例如限制国外出版物和电视节目的进口。以民族认同的名义限制个人自由这一举措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获得正当证明?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所谈论的国家能否基于某一宗教是其民族认同的基本组成部分而尊之为官方宗教?人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要求文化少数群体遵从多数民族的价值和生活方式?在成长的一代中灌输一种民族感是否应该成为教育目的的一部分?假如是的话,这对于许多自由主义社会正在实施的多元文化教育意味着什么?(例如,可否允许设置限额并偏爱那些被视作已经共享民族认同之重要要素的人?)既然在现代世界很难发现一个其境内没有文化多样性的国家,这些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最后一种问题是关于我们作为个人应该赋予民族性要求的伦理分量。一极的观点是:民族是我们忠诚的最高目标,为此我们应当把其他主张都搁置一旁。另一极的观点是:我们是世界公民,是人类成员,不管本民族以外的人居住在何处,我们不应该对同胞比对他们投以更多的关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会影响我们采纳的观点,例如对国外援助项目的观点。但是,当国家处于冲突之中时,它们就会呈现出一种特别尖锐的形式。我是否应该因为这是我的民族就情愿为捍卫其利益而战斗?或者我是否只能以某些更为普遍的事业(例如人权考虑)的名义(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它们由我所属的民族推动)而战斗?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新近有越来越多关于民族主义哲学的文献,而戴维·米勒的著作是其中最重要的贡献。它文字明晰、论证严谨,最重要的是,能激发争论。  ——《应用哲学学报》  雄心勃勃、引人入胜且论证简洁优美。  ——《泰晤士报文学增刊》  米勒展示出对当代相关文献的深刻把握以及对新近和现代早期政治理论历史非同一般的了解……文字明晰、论证清楚,对当前聚焦民族主义贡献颇丰。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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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2条)

 
 

  •   对民族主义的捍卫,尤其是在自由民主制度中,承认民族性,尊重民族主义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为个体性的多元主义留下足够的空间,这是当今自由主义的重要议题。本书是自由主义者在这一重要议题上的重大贡献。相形之下,中国的自由主义在面对民族主义的民情之时,应对极为浅薄,甚至在问题意识的层次上都乏善可陈。因此,本书值得所有中国的自由主义者认真对待,而且针对中国所面临的民族主义挑战,中国学者也有责任给出应有的回应。
  •   非常喜欢,民族问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看看他们有什么高见。
  •   民族归属!
  •   很经典的一本书,质量不错
  •   经典之作,值得品读
  •   我们总爱用“是中国人就应该怎样怎样”来片面性地定义中华民族,或许是时候反省到底中国人是谁,谁才是真正的中国人了。
  •   有点贵,书很薄
  •     摘自《中国民族报》 作者:熊芳亮
      
       民族主义运动在20世纪末期不断冲击冷战后的国际新秩序,西方国家内部族群关系也持续紧张。为完成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构建、缓解西方国家内部族群紧张关系,西方自由主义学者在民族问题“文化化”的基础之上,力图改造民族主义的主张和途径,在理论上结束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在二战以后的对立状态,实现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第二次联合。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从孪生到仇离的历史纠葛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思潮,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孪生物。资产阶级革命以自由、人权、公民权利为革命的思想理论武器,掘开了皇权专制和封建奴役制度的坟墓。而在此历史过程中,凭借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者和领导者们对于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共同体道德的期待与塑造,民族这一具有悠久文化渊源、以血缘、语言、地域等社会初级纽带为联结的社会共同体,被赋予了新的、资产阶级革命意义上的政治涵义:掌握国家主权的公民共同体。
        尽管无论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者还是革命者,最初只是期待建立在自由、人权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全体公民成为一个类似于民族那样血脉相连、团结一体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在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实现了作为公民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主权,但是古老、悠久甚至原始的民族概念却成功地通过德国统一运动奠定了其在近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的历史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理论家和实践者们,也从中看到了原始的、基于文化、语言、血缘和地域意义上的民族在反抗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斗争中的重要作用,试图利用民族力量进一步推动资产阶级革命的快速扩散和成功,主张以民族为基础建立现代国家,认为民族自治是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要求族裔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疆界。自由主义者甚至认为,在一个由不同民族组成的国家里,自由主义制度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令自由主义者始料不及的是,风起云涌的民族主义运动很快便突破了自由主义理论的束缚,不仅自由主义对基于自由、人权和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共同体期待在许多新建的民族国家只是昙花一现,民族主义甚至在种族优越论的基础之上滋生了纳粹主义这一政治怪胎,帝国主义、种族主义、大国沙文主义也在民族主义中找到了生存的土壤,建立了一系列被西方自由主义者视为建立在极权主义或威权主义基础之上的民族国家。与此同时,在斯大林民族学说的指导下,国际工人运动在东欧和一些亚非拉国家夺取了民族主义运动的领导权,最终导致西方列强苦心经营的旧殖民主义体系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土崩瓦解。
        饱受纳粹主义与民族主义运动挑战和打击的自由主义学说,在二战之后全面走向民族主义的对立面。自由主义者认为,民族主义把自由和繁荣都牺牲给了使民族成为国家之模型和尺度的强制性需要,因此是20世纪最大的理论耻辱和人类历史上邪恶的主要根源。不仅国际联盟的“少数民族保护方案”破产,联合国也废除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有提及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在战后的国际法中,少数民族权利基本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对人权的关注。战后人权促进运动的普遍倾向,就是把少数民族问题归入全人类都享有的基本的个人权利问题。作为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概念的替代品,人权理论强烈暗示少数群体成员已经享有平等的个人待遇,不能再合法地要求更多措施去保持其族裔特殊性,少数民族个体成员没有必要、没有资格或不能够被赋予特殊权利。
      
        自由主义对民族主义的再反思:现实与理论困境下的文化突围
        自由主义对民族主义的否定与批判从上世纪60年代起受到原住民运动和美国黑人运动的冲击,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施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而美国则倾向于赋予黑人等有色裔族群更多平等的公民权利。上世纪末,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民族主义开始成为塑造和冲击冷战后国际政治格局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核心要素之一,西方国家内部也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少数族裔、原住民以及移民等少数人权益保障的诉求与压力。从加拿大(魁北克)到英国(苏格兰),从比利时(佛兰德)到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分离主义的威胁持续存在并逐步发展,甚至在某些地方演化为暴力恐怖主义。二战以后建立起来的传统自由主义学说已经无法解答和满足现实与理论双重困境下的政治需要,西方国家的现实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之间存在的巨大鸿沟清楚地表明,西方所谓的自由民主制度并没有有效缓解由族裔文化差异所引起的紧张局势。在此背景之下,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西方诞生了一大批在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世界主义理论框架下重新关注或重构民族主义学说的学术著述,自由主义也不例外。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的《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以色列学者耶尔•塔米尔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英国学者戴维•米勒的《论民族性》等,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著述中最引人瞩目的作品。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核心的理论动机在于:既然民族主义运动并未消退,也不可回避,与其让极端民族主义威胁国家安全和国际秩序,不如在自由主义学说的基础上对民族主义予以改造和改良,重新界定民族主义的合法目标以及追求整个目标的手段,尽量用自由主义理念来降低它走向极端的可能,而“文化化”无疑是其最突出的理论特征之一。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所说的“文化化”,是指通过文化权利而不是民族主义通常所宣扬的苦难与仇恨来论证民族与民族主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自由主义认为,民族主义对民族苦难(民族压迫、民族迫害)与仇恨的宣扬与强调,实际上混淆了民族主义现实合法性与理论合法性之间的重要区别,导致将苦难神圣化、民族神圣化,强化了仇恨与不信任,提供了滋生极端民族主义的温床,不利于民族之间的宽容与和解,不利于国家整合与社会稳定,不利于民族成员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文化权利之所以成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基石,是因为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一种选择的权利。凭借一种丰富、可靠的文化结构,人们才可能对各种可得到的选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对这些选择的价值作出更加明智的判断。也就是说,文化提供了人们选择享有自由权利的背景。而民族文化,无疑也是民族文化成员选择享有自由权利的背景。自由主义所说的文化权利,就是让个人生活在他们所选择的文化之中,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社会归属,不断创造他们所从属的文化,不断确定这一文化的边界。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对人的自主性、反思性、选择的尊重,民族主义对归属、忠诚、团结的强调,二者并非不可逾越,自由主义可以承认归属、成员身份、文化忠诚以及个人道德信念的重要性;民族主义也可以接受个人自主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价值,承诺民族内部、民族之间的社会正义。通过对作为选择背景的文化权利的强调,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有了一个理论联结点。
        虽然“文化化”是自由主义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基础,但自由主义并不否认政治行动是民族主义的重要部分,认为每个民族都有权利以其文化性的传统价值和惯例来形成其群体成员觉得熟悉和习惯的社会、政治制度,所有的民族都将能够逐渐享有平等的民族权利。它强调民族主义不应该仅仅被看做是控制国家权力与国家机器的努力,应该放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幻想,通过联邦或者邦联国家等一系列不同的政治安排实现民族自决权,保证每个民族个体参与其共同体的民族生活的机会得到实现。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几点启示
        通过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族主义合法性与民族主义主张之间的区别。自由主义的“文化化”主张,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之下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文化化”,而不是民族主义主张和诉求的“文化化”。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关注的是民族主义的合法性构建,但实现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构建、缓解西方国家内部族群紧张关系,才是其真正的政治目标。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既有实现其主张的政治途径的需要,也有保障其主张和诉求得到实现的政治制度的需要。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所谓的民族国家,既不是民族的国家,也不是单纯的公民国家,而是具有公民和共同体双重特征的国家。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大的贡献在于,它使民族主义摆脱了血统型民族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所宣扬的以暴力为基础的恐怖主义笼罩下的阴影,为实现民族与民族、族群与族群、族裔与族裔以及各种社会文化群体的和解与和谐,创造了一个可以践行的理论路径,为西方国家协调国内族群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依据和思想参考,开创了西方国家保障少数族裔文化权利,实现国内族群和解的理论通道。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与西方公民身份理论对文化权利的共同关注充分说明,公民身份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理论前提与逻辑起点,亦即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以赋予民族或族群成员(不包括西方国家所称的原住民或土著人)完全的公民身份为基础的。公民身份,是奠定西方现代国家基本政治关系的基础。二战以后,西方国家逐步实现了马歇尔所主张的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文化权利则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兴起,并成为西方公民身份理论新的关注点。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对民族主义合法性的追问和重建,对于分析、评价西方国家的民族/族群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摘自《东方早报》 作者:李公明
      
        在当代世界中,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到底达到何种程度,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潮与力量,它的存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确实不断增加。为民族性原则辩护的学者首先必须诚实地面对诸如概念的问题、边界的问题、历史建构的问题以及更重要的政治价值观念的认同等问题。在当下中国,秉持自由主义原则和理想的知识分子也必须认真思考和积极回应在笼统的民族主义旗号下的各种思潮和论述,任何简单化的思维模式和畏难心理都是应该摒弃的;应该在思想原则的彻底性、对现实状况的现实主义态度和对未来发展的积极前瞻的基础上认真地展开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论述。
        戴维•米勒的《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11月)对民族性原则进行了深入的阐释,尤其重要的是他对民族主义从概念到实质的复杂性进行的思考。他在“导言”中细心地分辨了民族主义与民族性概念的区别,分辨了各种对民族主义的理解方式的差异;他关心的不是急于提出某种民族主义理论,“而是确定如何思考民族主义以及对它采取何种实践态度”(第4页)、“提出一种思考民族主义和民族性的方式”(第186页)。他对这个论题的复杂性的考察对中国语境下的思考很有启发,比如他认为简单地把民族主义看作是必定的、不可改变的现象,从而导致全然拒斥或被动接受的态度,都是一种误导,而这些都是在许多自由主义者的民族性思考中存在的(第4-7页)。
        为了避免“民族主义”这个概念中的太多不确定的内涵可能会起到的误导作用,他倾向于使用“民族性”这个概念,并且对他为之捍卫的民族性观点提出了三个主张:第一,民族认同是理解身处世界中的位置的合法方式;第二,民族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对同胞的义务符合伦理学的要求;第三,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正当的,并且应该有合适的制度结构。他进而强调这三个主张是联系在一起的,是非常适度的诉求(第11-12页)。当然,他很清楚这些主张都会面对挑战,尤其是在政治理念上的挑战。
        从思维方式的多种角度、对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各种复杂性的考虑而言,戴维•米勒远比威尔•金里卡来得复杂和细微。金里卡在认真梳理了自十九世纪以来的民族主义运动的历史脉络与思潮变异的基础上阐述了自由主义思想对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重新定义(参见《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力图证明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在自由主义的大旗下调和的可能与现实意义。这种调和以自由主义民主的三条原则(社会公正、商议性的民主、个人自由)同样被民族主义供奉和实践为前提,在民主宪政、宗教宽容以及文化多元主义的具体论述下,民族文化的活力与人民的民族认同得到实现(参见同上书,第235-236页)。这些当然都是正确的,也是自由主义所必定要坚持的。但是,仅仅停留于这种原则性的论述显然不够。
        戴维•米勒对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相互关系的论述经历了很多复杂的细节讨论,最后就如何使自由主义论述与民族主义论述联合起来做了总结。首先要注意的是这种联合不是简单地黏合在一起,而是相互对思维方式的影响、相互因为对方而对自己有所修改。在这个基础上,他认为那种一开始就认为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是对立的意识形态显然是错误的(第196页)。但是,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也确实存在着分歧,只是这些分歧并不能导致认为民族性本身就是非自由主义的观点;而民族性原则也对自由主义有所影响。作者在全书的最后谈到,可以把两者联系起来,而且人们可以在一系列问题上发现民族主义对自由主义思维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第197页)。对自由主义者而言,要认真思考和学会接纳并适度调整在民族性问题上的自由主义论述。如何以自由主义论述为民族主义原则辩护,这不是纯粹学理的问题,而是必须面对实践的问题。
        作为对中国乡村管治的个案研究,《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李怀印著,中华书局2008年7月第1版)的工夫做得相当扎实。作者深入研究了主要是晚清和民国时期直隶(河北)获鹿县的大约5000卷档案,“内容涉及基层行政管理的各方面,包括各村田赋、差徭、兵差及契税的征收、黑地调查、村级行政人员选任以及兴办新式学堂的具体活动”(中文版序)。由于直接面对乡村生活的原始记载及各种第一手资料,作者所描绘的乡村日常行政管理呈现出一幅极其真实、生动的景象。有些情景竟使我回想起三十多年前,我作为下乡知青在农村生活的经历。那时我先后在生产小队和大队干各种农活,了解到即便是在小队和大队这两种性质相同、差别很小的集体经济中,行政支配与利益分成的差异就已存在;后来当我被任命为大队林场的记工员、学习毛著的辅导员的时候,更发现农村的人际关系与国家话语使用者的真实联系。《华北村治》在开头谈到,在对村庄办学的研究中,围绕着筹措经费、校舍建设、教师任聘、学费征收等方面所展现的村庄政治、权力和利益关系以及话语层面的变化进行的细致的观察,完全不同于那种近代教育史研究的旧套路。当年我和大队小学和小队小学的当地老师都很熟,也发现这两级学校有不少差异,但后来才明白这种差异并非来自于国家力量与乡村力量的区别(都是乡村力量办学),而在于以国家话语征收乡村资源的威权的差别。也就是说,公共话语级别的不同使动员资源、支配行政的力量不同,而这种区别不是什么关于权力的条文所能产生和解释的。按本书作者的研究心得,这就是注重话语层面的分析,而以往的乡村史研究则较为忽视了这一点。
        研究当下的乡村政治与治理模式,不难发现中国乡村中的权力支配及其行政治理又出现了很多新的状况。本书作者认为,过去西方学界关于中国农民行为模式的两种解释(理性的、自私的与讲究集体伦理的)均不足以解释农民社会政治行为的复杂性,指出农民的行为倾向是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即个人经济地位及对利益得失的算计,以及外界的制度环境、惯例、话语等的影响。从今天的变化来看,这种行为模式会更多地受到国家力量的引导和宰制。在许多地方,一方面村民对民主选举、行政自治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国家力量的监控也越来越明显;另外,在农村人口成分变化很大、土地资源的处置权争夺空前激烈的情况下,对各种利益冲突的平衡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局。日常行政治理的改良不断被现实利益的冲突和垂直而下的国家支配力量所打断,导致在某些农民的身份意识和行为取向中出现了令人不安的发展趋势。从这个角度来看,作者在全书结尾处对“20世纪80年代的去集体化逐渐把农民从国家的高度控制中解脱出来,在农村地区启动了新一轮的自治浪潮”(第315页)的评价可能过于乐观了。
      
      
  •     “民族主义是当代政治中的一种主要力量,但是政治哲学家一直不愿意承认,更别说是赞同民族主义思想。在该书中,作者捍卫了民族性原则,主张民族认同是个人认同的合法源泉;我们衬托人同胞之间的特殊义务是正当的;民族想在政治上自决有着充分的理由;但是承认民族性的主张并不是意味着压制个人认同的其他源泉。基于20世纪晚期民族认同正在消解的政治主张,本书及时而富有挑战性地对民族性命运提供了一种最有说服力的辩护。”
      下面是对每一章主要观点和一些推理的归纳(具体阐述从简):
      第一章 导言
      作者想捍卫一种民族性观点,其包括三个互相联系的主张。首先,关于民族认同问题,作者认为民族确实存在,并且把民族性当做认同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其次,作者主张民族是伦理共同体;再次,在特定地区组成民族共同体的人可以正当地主张民族自决。
      第二章 民族认同
      作者提出,民族认同和族群认同要区分开(请注意这一点)。民族认同(民族性、民族共同体)的特征有如下几个:由共享的信念构成、体现历史延续性、可以积极作为和决定、拥有共同公共文化。
      作者不同意那些将民族和民族主义视为现代产物的观点。他认为,民族主义并非现代产物,只不过出现于17和18世纪的民族性观念与人民主权观念有一定关联。推理过程是这样的:人民主权的观念出现,所有政治力量都想援引,然而什么是”人民“?这时候以民族为边界的人们共同体成了衡量“人民”的最直接的标准。
      民族认同是包含共享神话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虚构的),是不断流动的、不断变动的,固化的民族认同不存在,但是是有继承性和历史性的。
      一种共享的民族认同是实现政治目标(如社会正义和协商民主)的前提。
      第三章 民族性伦理
      作者在讨论了伦理普遍主义和伦理特殊主义的争辩后(他站在后者一边),认为普遍主义通常用来证明特殊忠诚和义务的两种方法——“有用的传统”和自愿创造“方法——都不大可能解释通常被承认的对同胞的义务。作者认为在义务来自共同关系之处,自利与伦理义务的对立将减少,而这种共同关系的边界,应该是民族共同体的边界。也因为如此,作者认为对于外国人人权的保护,正义并不要求我们对之的干涉。
      第四章 民族自决
      首先,作者支持民族自决,两个理由,一是论证民族边界与政治单元边界一致是有价值的,二是保护民族文化。民族自决有很多形式,尽管成立独立国家是一个好的方式,但是不排除其他方式。脱离性的民族自决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作者讨论了这些条件)。
      第五章 民族性与文化多元论
      批驳了激进文化多元主义将国家看做不同群体索要权利的竞技场的观点,认为这对于共同体是一种分裂式的政治进路。他同时也讨论了光谱的另一个极端——保守民族主义者,认为他们从一个有效前提,即一个运作良好的国家依赖于一种前政治的共同民族感,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即这种共同民族感只能通过保护现有民族认同感以及表达这种民族认同感的制度得以保持。
      作者提出一个建议性的观点,即应该注重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比所谓的自由主义或者自由至上主义的公民身份观念更能适应少数民族群体的要求。
      第六章 衰落的民族性?
      作者并不认为民族性衰落了。值得提到的是,他认为物质的趋同不代表政治(或者说上层建筑)的趋同,因为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变化趋势往往关系甚小。民族性很难衰落。
      第七章 结论
      作者在最后一步还踹了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一脚(认为这是试图用宪法代替更老、更厚的民族认同,这一努力绕过了调解公共文化和私人文化这个难题,但是宪法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政治共同体的边界应该落在这而不是那,也没有给你任何共同体的历史认同感。而共享的民族感世维政治认同设置界限的)。
      指出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持对立立场的四个地方:开放vs不开放;个人同意才合法的契约论vs表达出民族共同体意愿才合法;注重个人权利不认为公共生活有多少价值vs共和主义的公共生活参与;文化中立vs必要时候的民族文化保护。但这些并不能推出民族性本身是一个非自由主义者的观念(可以参见塔米尔的那本书),而是意味着民族性原则影响我们思考一系列问题——关于公民身份、少数权利、教育、文化、宪法、政治边界、国界外的人道主义义务等等。
  •   要向lz好好学习,写得精当一些,嗯!
  •   楼主是研究民族学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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