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山东山大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徐祥民  页数:372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议的学术论文30余篇,内容围绕会议的彰题“山东省可持续发展未来十年展望”、“海岸带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以及环境保护的其他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和交流。   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式军副教授等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一文中,通过对生态补偿的发展过程的考察,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现实必要性和实施可行性的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联系与会者讨论的荣成天鹅湖生态环境保护,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谁是天鹅湖保护的受益人?谁应为这个地区为保护天鹅付出代价的人提供补偿?事实上很难找到一个补偿主体和被补偿的主体。如果说受益者是整个人类,那么整个人类如何对荣成补偿?实施这种补偿的理论依据又是什么?这样的疑问引出的答案可能是:民事意义上的补偿理论不足以支持生态补偿制度。我们应该提出这样两个相关联的问题:(1)生态补偿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不是生态保护;(2)一般来说补偿性活动是私益性的,那么生态保护的出发点是公益还是私益。

书籍目录

〔海洋环境问题研究〕 关于怎样禁止或限制填海造地的思考 沿海国在邻近海域内民事管辖权初探 对海洋生态法与陆地生态法协调的思考 论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法律化 海岸带管理的区域性特征与地方立法建设 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海域环境保护 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长三角近海  海洋环境管理立法研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 多措并举抓关键攻坚破难促发展——环境保护形势及目标任务分析 应对资源环境挑战全力构建和谐山东 面对“中国环境威胁论”,再谈企业环保责任 循环型社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 环境教育是提高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环境法之“环境损害”探析 中国环境犯罪立法司法沿革评析〔环境法基本制度与原则研究〕 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内涵及功能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展循环经济语境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与公众参与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自然权利的“代理人”:环保非政府组织——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其完善构想 浅析环境行政诉讼的集团诉讼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的比较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际环境法研究〕 韩国的海岸管理制度 环境改良主义评判 CBD对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应对〔科学技术与环境保护研究〕 油指纹分析及溢油鉴别技术在海洋行政管理方面的应用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取证技术指南与基本要求 黄河口生态监控区的环境变化及对策浅谈 突发性海洋油污染事故溢油应急对策浅析

章节摘录

  〔海洋环境问题研究〕  沿海国在邻近海域内民事管辖权初探  三、海难救助案件的管辖权  英美两国的法院认为,即使双方船舶都属外国籍,如被救助的一方或所救货物是在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该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16条规定,关于海难救助的诉讼,可以向救助地或救助后船舶最初到达地的法院提起。《荷兰海商法》第569条规定,海难救助诉讼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救助地或船的客货卸载地法院或船舶扣押地法院提起。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船舶没有做任何限制:“船舶系指任何船只、船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这一船舶的概念既包括海船,又包括河船,甚至搁浅船、弃船、沉船都在此范畴内,因此管辖的范围势必产生变化。  另外,传统上自愿原则虽然是海滩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随着海上风险的变化,特别是自海洋环境污染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自愿原则发生了变化。沿海国为保护其海岸线或有关利益方免受污染或污染威胁,在发生海难时,有权米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中赋予沿海国的公海干预权)。这一权利包括了沿海国就救助作出指不、进行干预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的救助不能再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扩大了适用永域的规定:“可航水域或任何其他水域”。同时扩大了救助标的物的范围,因此,海难救助的管辖权范围也将扩大,立法也将向保护海洋环境的趋势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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