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朱柏松 等著  页数:161  

前言

近年来,医学技术日新月异,医疗服务范围曰渐扩大。医疗行为不仅限于传统的治疗病人疾病,且包含整形美容、养生保健等健康生活的内容。尖端的医学技术,隐藏着可知与不可知的医疗风险。医疗服务范围的扩大,使更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更多医疗行为。医疗风险的增加,使医疗结果更为不可预测。医疗服务范围的扩大,使民众更容易遭受医疗行为所生之伤害。两者均使医疗纠纷大量增加,医师与病人从协同的医病关系,变成为敌对的原、被告关系。医疗纠纷之解决,在台湾地区社会上流行在医院前“抬棺抗议”,或撤冥纸、或无言静坐,不一而足。事实上,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增加医师与病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的结果,通常是医师与病人两败俱伤。尤其当医师面临医疗纠纷诉讼时,严重影响医师对于医病关系的理解,及医师对其他病患的态度。不仅对于医师毫无好处,对于病人,亦属不利。因而,如何在法律上构筑一套理想的纠纷解决制度,使医师与病人间的纠纷获得妥适解决,属于刻不容缓的议题。台湾地区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争议最巨的问题为,医师应负担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在法院实务上明白采取医疗事故应采过失责任后,诉讼实务上接下来的关键问题为,由何人举证医师对于医疗事故具有过失,亦即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常言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由何人负担举证责任,关系当事人之胜败诉甚巨。只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始得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公平。鉴于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在实务上的重要性,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民事法中心于1994年12月24日举办一场“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法研究”,由张新宝教授、朱柏松教授、陈忠五教授、詹森林教授及陈聪富教授,分别就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在中国大陆、日本、法国、德国及美国的实务案例与学说发展进行报告与研讨。

内容概要

中国台湾地区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医师应担负过失责任,或者为无过失责任。    实践中,法院明确采取医疗事故应为过失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何人举证医师对于医疗事故具有过失,亦即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这是争议之关键。    常言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由何人负责举证责任,关系到当事人胜诉、败诉。只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鉴于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的重要性,朱柏松、詹森林、张新宝、陈忠五、陈聪富五位著名教授,分别就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在日本、德国、中国大陆、法国以及美国中的实务案例与学说发展,撰写论文。学者们希望通过对各国之间的比较研究.为法院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做出正确判决,提供学术参者。

书籍目录

论日本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  一、前言  二、日本最近几个医疗判例的分析  三、医疗行为之类型与医疗责任之判断  四、医疗过失责任成否之判断基准——医疗水平  五、代结语——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  一、德国医疗民事责任  二、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分配  三、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减轻与转换  四、结论中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失认定  一、问题之提出  二、医疗过失与过错认定之一般理论  三、医疗过失之认定标准  四、医方之抗辩  五、举证责任之分配  六、医疗过失认定之立法展望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一、绪言  二、医疗科学上的过错  三、医疗伦理上的过错  四、结语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  一、序言  二、“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法制发展  三、“事实说明自己”法则在医疗案件之应用  四、“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要件  五、原告之举证程度  六、美国法与中国台湾地区法之比较  七、结论

章节摘录

再者,本件医疗行为天生具有1%特殊伤害或并发症之风险,是否即可认为伤害之发生未必为被告过失行为造成,因而不适用本法则,亦有疑问。盖被害人进行之手术,若仅有1%发生伤害或并发症之危险,则在实际上发生损害时,即有99%的机会,非因“固有的”风险而引起。据此,单纯以本件医疗行为具有1%的危险机会,即认为损害非由被告之过失行为造成,似有疑问。再者,病患先前的输卵管结扎手术造成之粘连及尿路结石手术,虽非被告所能完全控制,但其造成本件损害发生之原因力如何,是否与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卫生署之鉴定书并未明白表示意见。因而此项鉴定意见,并未为法院所采。依据事实以观,本件医疗行为之固有风险仅有1%,足见子宫肌瘤手术通常不会伤及输尿管。被告手术中伤及原告之输尿管,得认为若无被告之过失,原告之损害通常不会发生。被告为原告进行手术,病患通常处于昏迷状态,被告医师比被害人更能取得证明原因之证据,可认为被告对于手术之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控制力。且本件损害之发生,病患并无任何原因力,因而本案法院适用美国法上之“事实说明自己”法则,决定医疗事故当事人间之举证责任分担,符合公平原则,应值肯定。 七、结论“事实说明自己”法则起源于英国法,为美国法所继受,对于一般民事事件,在符合相关要件时,均得适用,以推论被告之过失行为与因果关系,减缓原告之举证责任。在医疗事故,美国早期法院基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拒绝适用本法则。其后限于被告显然具有过失之医疗案件,始适用本法则。惟目前多数法院均认为,医疗专业人员相对于病患,更有能力提出证据说明事件发生之原因,因而在医疗事故,肯认有本法则之适用,以平衡医病关系双方当事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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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该书内容很好,在多部相关书里引用,找了很长时间总算在当当找到,希望当当做的更精更全更好。对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作了详尽的介绍和比较,开阔了思路,对比我国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司法解释的目前,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运用合理的举证分配,维护好医患双方的权利。快递非常给力,5月1日下的单,今天中午就收到了,只是书的外表有些脏旧,不过瑕不掩瑜。
  •   主要是台湾学者写的,在缺乏一手资料的情况下,还是值得看的。
  •   包装还不算烂,内容那么深奥就不评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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