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一卷)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志云  页数:308  

内容概要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1卷2011)》由刘志云主编,是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创办的,旨在瞄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荟萃国内外跨学科研究的优秀成果,推动国内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进步。
本卷为《学刊》的创刊号,暂定为一年一卷,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本卷共设“专论”、“经典外文文献摘译”、“学术动态”等三个栏目。

书籍目录

专论
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建桥计划:一座遥不可及的桥梁吗?
决策理论与国际法学说——美国“政策定向”和“国际法律过程”学派之述评
利益与成本——国际法遵守的动力?
新自由主义国际投资机制初探
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私政府立法”:兴起背景与原理探究——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
从迷茫到觉醒:国际关系变迁视角下的中国与国际法
经典外文文献摘译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视野下的“国际规则”
学术动态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讨会综述
简讯:厦门大学法学院成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
附录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稿约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

章节摘录

  从19世纪至20世纪,国际投资机制(国际私人投资财产权利保护机制)的生成、变迁和衰落,固然与从英国到美国的霸权国家的兴衰具有最重要的联系,但是,霸权稳定和国家权力并不是解释国际投资机制兴衰的唯一影响因素;国际投资机制并非简单地随着霸权的兴衰而兴衰,除了经济和军事资源分配的变化之外,私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策略及其变化,不同国家操控国际组织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官僚机构性质的变化,也是影响国际投资机制变迁的重要因素。外国投资的基本规则在19世纪中期就很好地通过欧洲国家之间的大量条约确立起来了,并且形成了习惯国际法,其具体内容承继了中世纪的法律,要求外国投资必须遵守东道国当地法,但是,东道国当地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必须遵守一些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尤其是,东道国的征收权力及其补偿标准受到了严格的国际标准的限制,违反国际标准构成了东道国的国际违法行为,母国有权诉诸外交手段保护本国国民及其财产权利。从19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外国投资保护(尤其征收保护)的国际机制体现为强机制(strong regime),它主要是欧洲贸易大国(加之后来的美国)等基于条约、互惠和自利得以确立和维系的,但在其扩展到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的时候,则主要是基于非互惠、强制和外交手段得以推广和维系的。尽管如此,在规范性共识上,其所受到的挑战不大。但是,到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投资机制则只是一个相对较强的机制(relatively strong regime)了,尽管实体待遇标准没有变化,但是,在苏联、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发生了重大征收事件,美国和欧洲国家依靠单独或者集体行动来执行国际投资机制,在规范性共识上,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和严格限制东道国征收权力的国际投资机制遇到了重大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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