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程

出版时间:2000-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永康 编  页数:376  字数:305000  

内容概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提高和规范法律大专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根据大专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我们组织了有关政法院校和司法机关的教师、专家重新编写了:《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教程》、《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民法教程》、《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教程》、《婚姻法教程》、《普通逻辑法教程》、《中国法制史教程》、《司法文书》、《应用写作》、《中国司法制度》、《经济法教程》、《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经济合同法教程》、《科技法教程》、《司法鉴定》、《国际公法教程》、《国际私法教程》、《财税法教程》、《金融法教程》、《公司法教程》、《劳动法教程》、《企业法教程》、《司法会计教程》等主干课、基础课和经济法专业教材。这批教材于1994年陆续出版,供政法院校法律大专(含成人)使用,也可供电大、函授选用和参考。     这批教材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根据新的教学方案已确定的课程组织编写的。作者在编写时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由于编写时间短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杨和钰,西南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制史》(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 我国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   二 夏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 商朝的立法   二 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三 商朝的司法  第三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二 制礼与制刑   三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 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奴隶制法律的解体   一 礼崩乐坏   二 各诸侯国的立法   三 公布成文法  第二节 战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   一 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二 李悝的《法经》   三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二 秦朝统一封建法制的建立   三 云梦《秦简》   四 秦朝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秦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 秦律的主要内容   二 秦律中的刑法原则   三 秦律的特点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 统一的封建司法体制的建立   二 诉讼审判制度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二 汉朝的立法   三 汉朝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汉初刑罚制度的改革   一 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二 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 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 汉律的主要内容   二 汉律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 汉朝的司法机关   二 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三 《春秋》决狱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三、南北朝的立法南朝法律制度基本沿用晋律,没有新的建树。其中,南宋、南齐均援用晋律,未订新律。南梁武帝命蔡法度等人制定《梁律》二十篇,内容与《晋律》大致相同,仅略改了一些篇目。此外尚有梁令、梁科各三十卷。南陈曾订律、令、格,基本沿袭梁法,唯因“条流冗杂”,不符当时社会实际,故隋灭陈后,弃之不用。北朝各国都比较注意修订法律,对后世的影响也远远超过南朝。北魏曾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立法活动,其频繁程度超过前代。北魏分裂后,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年)命群官议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1】这是当时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西魏则于大统元年(535年)着手定新制,于大统十年“以太祖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加以损益,“总为五卷,班于天下”,称为《大统式》。西魏以“式”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北齐高洋初立,即提出“创制垂法,革人视听”的任务,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制成《齐律》十二篇,此即著名的《北齐律》。北周则于武帝保定三年(563年)颁行《大律》,即《北周律》,共二十五篇,凡一千五百三十七条。考其篇目,乃就《晋律》而损益。它“比于齐法,繁而不要”,【3】加上一味尚古,不切实际,因此,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其制律令,除刑名参照《北周律》外,余“多采后齐之制”。上述南北朝诸律中,影响最大的当推《北魏律》和《北齐律》。(一)《北魏律》北魏是鲜卑人建立的政权。鲜卑贵族拓跋氏入主中原,推行封建化的政策,十分重视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加强法制建设,以巩固自己的统治。拓跋硅建国后,便开始修订法律,继其位者亦效其行,修律频繁程度超越前代。至孝文帝时更亲自数度主持修律,太和年间(477年~499年)《北魏律》已具规模。《北魏律》共二十篇,但该律在唐末已佚亡,现篇目可考者仅十五: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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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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