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修订本)

出版时间:1999-0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遂起  页数: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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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经济法概论》是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经济法教学的部分教授、副教授、专家学者多年来在学习、研究经济法和总结经济法教学经验的基础上集体编写而成的。主要供大学本科生学习经济法课程使用,也可供其他读者作为学习经济法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法制第二节 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制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节 实行市场经济是一项宪法原则第二节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引论第五章 市场管理主体第一节 市场管理主体的含义和类别第二节 市场管理主体的职权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制度之一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份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八节 外商投资公司第七章 非公司制的其他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市场主体制度之二第一节 合伙企业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第三节 自然人第三编 金融法律制度引论第八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汇票、本票和支票第四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第三节 证券交易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五节 与证券有关的机构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保险制度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四节 人身保险第五节 保险公司第六节 外资保险公司第七节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第十二章 信托法律制度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第二节 信托法基本制度第三节 信托业法律制度第四编 财税法律制度引论第十三章 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第二节 财政法基本制度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概述第二节 税法概述第三节 税制改革第十五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流转税概述第二节 增值税第三节 营业税第四节 消费税第十六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第十七章 财产及行为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产税第二节 行为税第十八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四节 税务检查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五编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引论第十九章 专利法律制度第一节 专利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权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第四节 专利的审批第五节 无效宣告制度第六节 发明创造的专利性第七节 专利的实施第八节 专利权的保护第二十章 商标法律制度第一节 商标法概述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第四节 商标争议制度与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第五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引论第二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行使及其法律保护第二十二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节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节 价格法律责任第二十三章 广告法律制度第一节 广告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第二节 广告准则第三节 广告活动与广告发布的审查第四节 违反《广告法》的责任第二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节 损害赔偿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第五节 争议的解决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第一节 会计法第二节 审计法……第七编 房地产法律制度第八编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事项。绝对必要事项是指依《公司法》规定,章程中必须载明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及重大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绝对必要事项是法定的,公司章程必须逐项载明。否则将导致公司章程甚至是公司设立的失败。2.相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事项之外,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对相对必要事项不像绝对必要事项那样一一列明,而是由股东决定哪些事项可以作为相对必要事项载入章程。总而言之,是“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22条),相对必要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由股东抉择。如予以记载则发生法律效力,如不予记载或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规定,但又与公司经营有关,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且股东同意记载的事项。此类事项,如予记载则发生法律效力,如不予记载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事项记载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11项内容。《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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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经济法概论》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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