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宋英辉  页数:226  译者:宋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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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差别长短,只在互相借鉴才能促发展进步。法制建设也是如此。中国法制建设,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和健全,既要立足中国国情,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也应当研究外国法制建设情况,借鉴他们的经验,以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本书的出版,对于修正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实施和刑事诉讼学的研究,都会有一定的帮助。    译者曾在日本名古屋大学进修,有较高的日语水平,对日本刑事诉讼法的了解也较为系统,为便于读者对日本刑事诉讼法有概括性了解,我们请译者对日本刑事诉讼法作了简介。    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明治维新以前的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法制和武家法制,其刑事诉讼法也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以法国、德国为样板制定自己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刑事诉讼法又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书籍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的管辖     第二章 法院职员不得执行职务和申请回避     第三章 诉讼能力     第四章 辩护与辅佐     第五章 裁判     第六章 文书及送达     第七章 期间     第八章 被告人的传唤、拘传及羁押     第九章 扣押及搜查     第十章 勘验     第十一章 询问证人     第十二章 鉴定     第十三章 口译及笔译     第十四章 保全证据     第十五章 诉讼费用     第十六章 补偿费用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侦查     第二章 公诉     第三章 公审     第一节公审准备及公审程序     第二节证据     第三节公审的裁判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控诉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   第四编 再审   第五编 非常上告   第六编 简易程序   第七编 裁判的执行   附则 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的管辖     第二章 法院职员不得执行职务、申请回避及自行回避     第三章 诉讼能力     第四章 辩护与辅佐     第五章 裁判     第六章 文书及送达     第七章 期间     第八章 被告人的传唤、拘传及羁押     第九章 扣押及搜查     第十章 勘验     第十一章 询问证人     第十二章 鉴定     第十三章 口译及笔译     第十四章 保全证据     第十五章 补偿费用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侦查     第二章 公诉     第三章 公审     第一节公审准备及公审程序     第二节公审的裁判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控诉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     第四编 少年案件特别程序   第五编 再审   第六编 简易程序   第七编 裁判的执行   第八编 补则   附则 附:《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

章节摘录

  第280条 关于羁押的处分  自提起公诉后到第一次公审期日,关于羁押的处分,应当由法官作出。  对依照第199条或第210条的规定被逮捕或者作为现行犯被逮捕而尚未被羁押的被疑人,在第204条或者第205条规定的时间限制以内提起公诉时,法官应当迅速告知被告案件,听取与此有关的陈述,在不签发羁押证时,应当立即命令释放。  前二款的法官,关于该项处分,有与法院或者审判长同等的权限。  第281条 在公审期日外询问证人  法院在考虑过第158条所列的事项并听取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后,以认为有必要时为限,可以在公审期日外询问证人。  第281条之二被告人的退席  在公审期日外询问证人而被告人已经在场的场合,法院认为证人在被告人面前会受到压迫而不能充分供述时,以有辩护人在场的情形为限,可以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人的意见后,在该证人供述时,使被告人退席。在此场合,应当在证人供述完毕后,将证言的要旨告知被告人,并向他提供询问该证人的机会。  第282条 公审庭  公审期日的调查,在公审庭进行。  公审庭,应当在法官及法院书记官到庭并有检察官出庭的情形下开庭。  第283条 被告人为法人的情形和代理人的到场  在被告人是法人的场合,可以使其代理人到场  第284条 轻微案件与到场相当于50万元(刑法、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及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规定之罪以外的罪,为5万元)以下罚金或者罚款的案件,被告人在公审期日不需要到场。但被告人可以使其代理人到场。  第285条 到场义务及其免除  相当于拘留的案件的被告人,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在公审期日到场。在其他的场合,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到场对保护其权利无关重要时,可以许可被告人在公审期日不到场。相当于最高刑期为3年以下的惩役或监禁或者超过50万元(刑法、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及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规定之罪以外的罪,为5万元)罚金的案件的被告人,在进行第291条的程序及宣告判决时,应当在公审期日到场。在其他的场合,依照前款后段之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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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日本刑诉法的水平还是不错的,尤其在电子监听方面。
  •   买过很多次东西了,还是一如既往的实惠,很专业,非常满意!
  •   还不错。这本书出版的比较早,价格便宜。
  •   挺好的,送货很快,也不是很贵,真是没有优惠券可以用,要是再减点就好了,毕竟买了200多的书。
  •   值得收藏,没同类商品
  •   我是写论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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