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下)

出版时间:1999-0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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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项专门活动,作为特定国家机构的专门职掌,始自辛亥革命后建立的民国政府。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立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被包容在皇权的主体部分——行政权——之中。辛亥革命导致共和政体的建立。民国政府的政治家们从引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机制,到实施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权能分治体制,均把立法权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权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方面。谢振民先生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一书,详细记载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各项立法活动。其史料之详尽,阐述之客观,在同类著作中勘称表率。从1912年到1936年的24年间,中国社会历经磨难,中国政治也经历了曲折、多变的时代。在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先后有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袁世凯的帝制自为、宣统皇帝的封建复辟、北洋派系的军阀专制、蒋介石的一党专政等。受政治时局的影响,国家立法活动也时断时续。但就整体而言,基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基于政治家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社会新秩序、稳定社会新关系的要求,立法活动仍呈现出由不稳定到稳定、由不正常到正常的发展势态。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需要,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中,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迅速形成中国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中国政府从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基本结束。

内容概要

《中华民国立法史(套装上下册)》内容简介:在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项专门活动,作为特定国家机构的专门职掌,始自辛亥革命后建立的民国政府。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立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被包容在皇权的主体部分——行政权——之中。辛亥革命导致共和政体的建立。民国政府的政治家们从引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机制,到实施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权能分治体制,均把立法权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权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方面。
谢振民先生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一书,详细记载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各项立法活动。其史料之详尽,阐述之客观,在同类著作中勘称表率。
从1912年到1936年的24年间,中国社会历经磨难,中国政治也经历了曲折、多变的时代。在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先后有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袁世凯的帝制自为、宣统皇帝的封建复辟、北洋派系的军阀专制、蒋介石的一党专政等。受政治时局的影响,国家立法活动也时断时续。但就整体而言,基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基于政治家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社会新秩序、稳定社会新关系的要求,立法活动仍呈现出由不稳定到稳定、由不正常到正常的发展势态。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需要,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中,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迅速形成中国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中国政府从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基本结束。

书籍目录

《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目录: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立法之意义第二章 立法之程序第三章 立法之范围第四章 立法之趋势第五章 中国法制之沿革第六章 中国法制之起源第二编 总论第一章 制定约法时期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之组织第二节 参议院之成立第三节 优待清室及满蒙回藏条件之议决第四节 临时政府地点之议定第五节 参议院之波折第六节 参议院法之议决第七节 适用旧有法律之议决第八节 参议院之改组第九节 参议院之组织与职权第十节 国旗军旗商旗之议定第十一节 国会组织法议员选举法之议定第十二节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及省议会暂行法之议决第十三节 参议院之解散第二章 制定宪法时期第一节 国会之召集第二节 省议会之召集第三节 国会之组织第四节 国会之职权第五节 国会之政党第六节 宪法起草委员会之组织第七节 先选总统之定议第八节 袁氏干涉制宪之步骤第九节 议院法之议决第十节 国民党籍议员之取消第三章 增修约法时期第一节 政治会议之组设第二节 国会议员职务之停止第三节 各省省议会之解散第四节 约法会议之特设第五节 约法会议之造法第六节 参政院之成立第七节 参政院之立法第八节 立法院之筹备第九节 国民会议之筹备第十节 君宪运动之始末第四章 审议宪法时期第一节 恢复约法之争议第二节 国会之恢复第三节 政党之分合第四节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重要之修正第五节 对德奥宣战案之延搁第六节 军人威胁国会之经过第七节 国会之解散第五章 法统分裂时期第一节 两院议员之集会第二节 护法国会之政党第三节 护法政府之成立第四节 护法政府之改组第五节 临时参议院之召集第六节 国会组织法及议员选举法之修改第七节 新国会之召集第八节 新新议员之选举第九节 省宪运动之演进第六章 恢复法统时期第一节 法统之恢复第二节 法统之争执第三节 国会组织法之修改第四节 政变之发生第五节 国会议员之南下第六节 议员任期之延长第七节 制宪贿选之并进第八节 贿选制宪之反响第九节 清室优待条件之修正第七章 废弃法统时期第一节 临时执政府之成立第二节 法统之废弃第三节 善后会议之召集第四节 中国国民党之主张第五节 临时参政院之设立第六节 国民代表会议之筹备第七节 国宪起草委员会之召集第八节 护宪护法之告终第八章 递嬗党治时期第一节 中国国民党之略历第二节 中国国民党之改组第三节 中国国民党之组织第四节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组织第五节 中央政治会议之组织第六节 国民政府之创立第七节 党治初期之立法第九章 实施训政时期第一节 五中全会之开幕第二节 训政方案之确定第三节 立法院之成立第四节 立法院之组织第五节 立法院之职权第六节 立法院之特质第七节 立法院议事之规则第八节 重要法律之编纂第九节 现行法规之整理第十节 立法工作之分配第十一节 立法程序纲领之制定第十二节 立法院历届改组及工作之概略第十三节 扩大会议之举行第四节 国民会议之召集……第十章 宪政开始时期第三编 各论第一章 宪法第二章 行政法(上)第三章 行政法(下)《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目录:第四章 自治法第一节 清季各地方自治章程第二节 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省议会暂行法、省议会议员选举法(附省参事会条例)第三节 地方自治试行条例第四节 县自治法(附市自治制乡自治制)第五节 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第六节 县组织法第七节 县组织法、县组织法施行法第八节 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第九节 市组织法第十节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第十一节 县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会组织法县参议员选举法、市参议员选举法第十二节 县自治法市自治法(附施行法)第十三节 县保卫团法第四节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第五章 民法第一节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第二节 民律第一次草案第三节 民律第二次草案第四节 亲属法草案、继承法草案第五节 民法第一编:总则(附施行法)……第六章 商法第七章 刑法第八章 诉讼法第九章 劳工法第十章 土地法

章节摘录

四、租赁契约之继续  以所有建筑物为目的,承租他人之土地,于租赁契约期间届满尚有建筑物存在者,承租人对于该土地有优先承租之权,如承租人继续使用其土地,而出租人于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出异议者,视为依原契约之条件订立新约。五、土地重划及于土地权利之关系土地重划后分配于土地所有权人之地段,自决定之日起,视为其原有之土地。因土地重划,致地上权、永佃权或地役权不能达其设定之目的者,地上权人永佃权人、或地役权人得抛弃其权利,对于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土地上所存之地役权,于重划后仍存于原有土地之上,但地役权人已无行使其权利之利益者,其地役权消灭。因土地重划,地役权人有能享受与从前相同之利益者,得于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内,请求设定地役权。承租因土地重划不能达租赁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终止契约。因土地重划,致妨害承租地之原使用者,承租人得请求租金之相当减额;致增加承租地利用之价值者,出租人得请求租金之相当增额,但承租人得终止契约而免其义务;此规定并于地上权、永佃权及地役权准用之。六、特别征费之条件  因改良地区,就其土地享受改良利益之程度特别征费者,其办法由主管地政机关拟定,送请市县政府审核后,提送市县人民代表机关议决之。特别征费以建筑道路或开浚河渠为限。为特别征费时,按事业为一地方全部及局部之利益,或仅为局部之利益,得使受益人负担事业举办所必需费用之一部或全部,并按土地之面积,土地与道路或河渠毗连之宽度及距离,以定受益人之负担金额,但其事业系为一地方之全部利益者,不得为特别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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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民国立法资料相当全,可以以此为线索,查自己需要的资料
  •   因为把图书馆的这本书的下册弄丢了,只有亚马逊这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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