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出版时间:2000-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相林 编  页数:444  字数:540000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    初版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校师生首选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作者简介

赵相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教材《国际私法》、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国际

书籍目录

总论篇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四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五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第六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第三节 反致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六节 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篇  第七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二节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第三节 信托    第四节 中国的涉外物权制度  第十章 如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    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第四节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一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第三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二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二)--国际贸易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  第十三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三)--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四章 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第三节 和解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元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国际公约程序篇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期间、诉讼保全    第五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一)    第六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二)  第十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区际私法篇  第十九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进行涉外民事活动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因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所以,它的基本原则除了包括国内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总原则外,还包括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就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涉外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管辖权。因此,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其合法权益受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规定:“合作开采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在司法方面,每一个主权国家都享有独立的管辖权,外国人不得在所在地国家享有有损于该国司法主权的特殊权利,如领事裁判权。在法律适用上,一方面要积极主张适用本国法,另一方面又要在适当的情况下承认和适用有关的外国法,但是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中也应该既维护本国主权,又尊重他国主权。如在签订合同时积极主张适用本国法,选择本国的法院管辖,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国的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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