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之研究

出版时间:2001-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秀雄  页数:356  字数:284000  
Tag标签:无  

前言

自从中国大陆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间之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在离婚率逐年增高之今日社会中,如何妥善处理离婚时之夫妻财产关系,更是一大问题。因此,夫妻财产制之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又由于两岸人民之交流日渐频繁,从而衍生出诸多婚姻家庭问题,为此,实有必要介绍台湾地区亲属法的规范内容与理论架构。今配合中国大陆婚姻法之修正,乃将拙著“家族法论集(二)、(三)”中有关婚姻法、离婚法、亲子法等论文,抽出汇集一册,名曰《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与另一本论文集《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同时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二论文集,系作者早期之论著,见解不够成熟,在所难免,尚祈法学先进不吝指教。若能有助于两岸之学术交流,则当感幸甚。于两岸婚姻法学研究之学术交流中,得以认识巫昌祯、杨大文、陈明侠、夏吟兰、田岚、雷明光等诸位教授,感到非常荣幸,对他们在婚姻法领域研究之贡献,表示敬意。由于中国政法大学王文杰博士的热心联系,本书才能顺利在中国大陆出版,于此表示谢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本书之出版过程中,提供相当大的协助,谨此致上诚挚的谢意。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包括夫妻间之恶意遗弃 、不治之恶疾、不堪同居之虐待、有责主义、破绽主义与有责配偶之离婚请求等十八章内容。
自从中国大陆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间之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在离婚率逐年增高之今日社会中,如何妥善处理离婚时之夫妻财产关系,更是一大问题。因此,夫妻财产制之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者简介

林秀雄学历:辅仁大学法学士日本明治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经历:辅仁大学法律学系专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现职:政治大学法律系专任教授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夫妻间之恶意遗弃
第二章 不治之恶疾
第三章 不堪同居这虐待
第四章 有责主义、破绽主义与有责配偶之离婚请求
第五章 离婚后子女监护人之决定基准
第六章 离婚后子女监护人之决定
第七章 台湾地区与日本离婚法上关于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之比较研究
第八章 家庭内生产劳动之评价与离婚之损害赔偿
第九章 通奸与精神上之损害赔偿
第十章 认领制度之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第十一章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之财产关系
第十二章 台湾地区认领制度之矛盾
第十三章 台湾地区离婚制度之矛盾
第十四章 论夫妻之称姓
第十五章 认领后子女监护人之决定
第十六章 离婚后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收养行为之同意权
第十七章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
第十八章 论妾

章节摘录

第二节台湾地区之学说1.一般而言,因他方配偶通奸而受有财产上之损害时,得依第184条向相奸人请求赔偿,此在学说上或实务上均无异论。但关于精神上损害之赔偿,则有肯定与否定二说。采否定说之学者有谓:“在民法上,除因通奸而诉求判决离婚者,得依第1056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外,仅因通奸而请求通奸者及相奸者给付慰抚金,以赔偿精神上之损害,尚无明文之根据,故不能与法日之学说判例为同一之解释。”[1]从法条之规定来观之,此说之见解并无错误之处,但从民法赔偿被害人损害之精神来观之,则对于被害配偶似有保护不周之嫌。仅注意到法的安定性,而忽略法的具体妥当性,是此说的缺点。亦即局限于有限条文之规定,坚持“恶法亦法”之主张,而不对法条作适当之解释与活用,以致无法保护被害人之利益,而违背民法之精神。因此,此说恐难赞同。另一采否定说之学者谓被害配偶在民事上得依第1052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据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得依第1056条之规定向对方请求赔偿财产上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配偶并得依第184条第1项向通奸配偶及相奸人请求赔偿其财产上之损害。凡此均为法律所明定,用以维护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法律之保护,已相当周密,不须在法律之外,另予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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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是老师推荐的书 因为台湾地区是传承了中国传统的家庭法 比起大陆的婚姻法更有中国的传统特色 值得借鉴 同时对现行婚姻法所存在的问题有了参考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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